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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IC/供图

  编者按:弹指一挥间,又到岁末之际。回顾2010年的证券民事维权领域,可以用“艰难中前行,任重而道远”来形容。

  昔日首富黄光裕锒铛入狱,不仅创造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产生了内幕交易案中最大罚金,而且,更重要的是,或掀起内幕交易最大民事赔偿纠纷狂潮。据悉,今年9月,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黄光裕案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一直以来,由于制度的缺失,信息披露不完备,因内幕交易而受到惩戒的上市公司们,鲜有对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进行民事赔偿的先例。但种种迹象表明,从《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建立,到打击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监管层努力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构建起一把有力的“保护伞”。

  今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重申,将尽快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作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提及,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要努力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同时协调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这意味着,继虚假陈述后,完善查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已被提上日程。

  鉴于此,本报编辑部评选出“2010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愿在这个寒冷的冬天,给致力于证券维权事业和处于维权漩涡的中小投资者带来一丝温暖。

  

  1、昔日首富黄光裕入狱十四年

  ——或掀内幕交易最大民事赔偿纠纷狂潮

  2010年5月18日,北京二中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宣判后,黄光裕等不服,提出上诉。8月30日,北京高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内幕交易案,该案产生了内幕交易案中的最大罚金。

  律师称,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今年9月,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点评:对比以往的证券内幕交易赔偿案件,其原告人数、索赔金额等极有可能创下最高纪录。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因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诉海外基金非法证券经营

  ——为数不多的“打非”胜诉判例

  2006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籍徐小姐以投资公司基金经理名义,劝诱陈小姐购买海外上市基金享达利133保本红利基金,承诺“高额回报保本增值”。陈小姐将5万元美金,折合人民币366600元汇入徐小姐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但一年到期后,徐小姐连本带利润返回承诺迟迟不予兑现。陈小姐多次进行交涉但未果,遂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诉讼,要求徐小姐返还全部投资款。2008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6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小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为此,二审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2010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公司和人员利用投资者渴望财富暴富心理、缺乏证券投资知识进行欺诈误导,推销所谓 “海外基金”或“拟海外上市股权”,进行非法证券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大肆敛财,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许多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点评:首先,该案件具有典型性。虽然司法机关对一些非法证券经营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打击不力,工商行政等部门监管缺位等原因,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仍十分猖獗。本案由于其海外基金的诱惑、高额回报承诺和推销手段的欺诈性而具有典型性;其次,目前胜诉判例不多。证券“打非”没有真正解决投资者因受骗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本案中,投资者最终获得胜诉在类似案件中并不多见,对其他受害投资者应当是一种鼓舞。

  

  3、华盛达案达成全面和解

  ——两日审结,创索赔特快纪录

  2010年9月9日,股民诉华盛达(现名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杭州中院的法官主持下,达成全面和解。经调解协商,刚泰控股同意据起诉金额的70%支付款项,在9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截至诉讼时效到期,全国共有49名投资者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最终,这些投资者共计获得赔偿损失约290万元。目前,所有投资者均已获得赔付款项。其中,魏女士等最后三位起诉的华盛达股民则在杭州中院创造了两日审结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个案的特快纪录。在诉讼时效到期的最后一日,这三位股民搭上便车,在上午提起诉讼。于是,下午进入调解程序;次日,则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该案是第一起因财政部行政处罚而起诉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2008年9月,华盛达发布《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与《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的更正公告》。两公告称,华盛达已收到财政部向公司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部决定对华盛达给予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点评:华盛达个案为何会创出快速审结的纪录,既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该案是在“天时、地利、人和”的特定条件下成就的,即近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已有46位股民先后委托律师起诉。在等待开庭、调解的漫长时间里,原、被告代理律师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争议,这为该案快速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上述投资者赶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起诉,搭上了索赔末班车。由于全国起诉的股民人数、索赔总金额基本确定,魏女士等三位股民有机会一起参与法院主持下的全部案件调解,最终促成案件在两天内审结。

  

  4、国虹信息原始股维权获赔

  ——逐步确立原始股案件司法判决模式

  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间,福州成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称“成高公司”)的相关人员,伙同他人以口头宣传和向公众发放推销材料称: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称“国虹公司”)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一旦上市其股票价格将达到20美元以上;并表示,如若到2007年仍不能实现美国上市,公司将会回购各位股东的股票等。

  成高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终以每股2.2元至3.9元不等价格推销国虹信息原始股。同时,又以每股1元的所谓配股价格,再向投资者推销其原始股,即共推销给34位投资者,高达96.4万股国虹信息原始股,转让金额达357.01万元。上述股票转让后,自2006年10月开始,成高公司、国虹公司几乎同时消失。通过工商调查显示,成高公司因2006年度开始未年检,已于2008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国虹公司从登记经营场所消失后,也没有针对地址的工商变更登记记录。诸原告曾多次到成都寻找,均无果而归。

  2008年8月,代理律师受理福州地区34位国虹信息原始股购买者的维权案件。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福州公安将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即推销原始股的犯罪活动留下自侦,将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即非法发行原始股的犯罪活动,按地域管辖移送四川成都公安机关侦查。福州公安经侦查,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成高公司高管詹吉东和陈宝玉刑拘,并扣押赃款40万。2009年12月,本案侦查终结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年4月,该案由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成高公司的高管詹吉东和陈宝玉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半,司法机关扣押的40万元赃款按比例发还受害人。

  点评:该案判决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本案当事人获得实际赔偿,更在于逐步确立了涉及原始股的这一疑难案件的维权途径和司法判决模式。

  

  5、中捷股份案全面和解

  ——因控股股东违法占用公司资金第一案落幕

  2010年8月26日,在杭州中院法官主持下,股民诉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全面和解。该案共有案件150余起,涉及金额约2000余万元。经调解协商,中捷股份同意据起诉金额的71%支付款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相关款项目前均划至各起诉的股民账户中。

  2008年7月1日,中捷股份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8年7月18日,江苏股民蒋某、王某诉中捷股份两案材料,送至杭州中院。7月31日,杭州中院下达《立案通知书》。

  点评:作为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起民事赔偿第一案落幕。中捷股份案也是继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杭萧钢构案之后的第七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6、江苏三友虚假上市遭谴责

  ——类似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

  2010年6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确认江苏三友虚假上市、隐瞒MBO(管理层收购)长达6年的事实,对江苏三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计入公司诚信档案。

  事情要从6年前讲起。2004年6月5日,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等9人签署《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标的是联社名下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股权,实际转让价为7922万元。2006年5月19日,友谊实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持有江苏三友大股东——友谊实业控股股东从联社变成张璞,张璞由此成为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但是,2004年出让双方签约受让友谊实业股权、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并未在2005年《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反映。其后年度报告中亦无表述,甚至在2006年友谊实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仍是如此。直到2010年3月26日,江苏三友突然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点评:江苏三友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过去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有几分相似。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曾对大庆联谊公司、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在大庆联谊案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及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

  

  7、*ST九发第二批原告终立案

  ——首例经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虚假陈述案

  2010年6月3日,国内首例经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第二批原告投资人共计37人,于诉讼时效届满前10日立案。由于事先准备充分,立案过程较为顺利。37名原告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超过10万元,诉讼请求金额逾550多万。加上第一批33名原告,*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累计原告人数70人,累计诉讼请求金额高达1400余万。

  第二批原告投资者获得立案后,烟台中院对该案实体部分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也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始了调解工作。根据《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摘要》,如果将未决诉讼涉及的债权归入普通债权类,则应当按照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予以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按照20.48%的方式进行清偿。截至目前,原被告双方尚未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

  点评:此次*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经历一波三折。之前,全国各地投资者及代理律师曾就*ST九发案的立案问题,多次与烟台、青岛两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业务庭进行沟通,要求法院立案。目前,第二批投资者终于步入维权之门。

  

  8、首个重整案债权人律师团成立

  ——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0年11月2日,来自全国各地常年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20位律师发表声明,共同组成松散、开放式“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宗旨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称新破产法)的精神,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此类律师团,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尚属首家。

  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2家已为法院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这其中的实践表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并亟需解决,法律程序亟需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亟需维护。

  点评: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重整制度。破产重整程序已成为目前上市公司运用新破产法的主要手段,但在实践中面对以下问题尚待解决,即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而不是故意压降清偿率,操作中严格法律程序,严格裁定批准条件,确保债权人、出资人等各利益主体权益,保证破产重整当事人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异议申请得到有效对待等。这些都已成为今后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面对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

  

  9、科苑集团案正在立案中

  ——科苑造假、中弘买单

  科苑集团于2000年上市,上市后就因“造假、圈钱”受到很多媒体的质疑。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正式对其立案调查。2010年4月29日,证监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5号。

  处罚决定一经披露,代理律师即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咨询,征集投资者向造假公司索赔。由于科苑集团股票上市时高达30多元,基准价为2.82元,损失惨重的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进行索赔。

  2010年10月,代理律师接受科苑集团投资者委托,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弘地产赔偿投资者因其造假所受到的损失,该案正在立案中。

  点评:由于科苑集团2009年增发收购中弘卓业和建银国际持有的中弘投资100%股权和中弘兴业100%股权,2010年3月30日,科苑集团名称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中弘地产”。由此,该案演变成为“科苑集团造假,中弘地产买单”的现状。

  

  10、北京盲人基民维权之路

  ——有关基金知情权的首次诉讼

  深圳市证监局在例行检查宝盈基金公司过程中,发现该基金管理人存在诸多违纪违规运作基金的行为。于是,深圳市证监局向其下达了《关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函》。按照基金契约,基民有权取得与宝盈基金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但宝盈基金公司却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是不公开信息”,拒绝了北京盲人投资者戴朝钢的请求。

  戴朝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克服行动不便、生活不济、法律不熟的困难,三度前往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违法侵权行为提出索赔。2010年4月,他以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为案由,要求宝盈基金公司提供深圳证监局《意见函》复印件为诉请,立了案。受诉讼管辖地限制,目前该案件已移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这实际上是一场知情权诉讼案。过去,依《公司法》出现过股东知情权诉讼,依《证券法》出现过股民知情权诉讼,而如今依《基金法》出现的基民知情权诉讼,尚属首次。

  点评:在《基金法》中,基民的知情权只限于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而在《基金契约》中,基民的知情权范围可通过约定有所扩大,但仍是不充分、不全面的。因此,修订现行《基金法》、完善基民法定知情权范围,就变得更为必要。

  (资料提供: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2010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20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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