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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公告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截止至2010年12月22日,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以下简称"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79元;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以下简称"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47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实施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三次分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以2010年12月22日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单位可供分配利润0.0579元以及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单位可供分配利润0.0547元为基准,本基金拟向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以下方案分配收益:

  1、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2、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该分红金额可根据权益登记日前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分红金额如有变化,本公司将在红利发放日公布分红金额调整公告,最终收益分配方案则以该公告为准,以确保本次分红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12月27日

  2、除息日: 2010年12月28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12月29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2月28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经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并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和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红利分配权。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2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3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重要提示

  1、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通过提交设置分红方式交易申请的形式,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含当日)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请投资者到各销售网点或拨打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上述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赎回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时,以红利发放日作为起始日计算其相应的赎回费用。上述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时,转换费用的计算与赎回费用计算规则相同。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七、咨询办法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网点。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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