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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0-002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以当面送达、电话、传真、邮件的方式于2010年12月17日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当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共9人,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成固平、邓乐安、老学嘉、夏晓辉,以通讯方式表决的董事为吴春泉、贺志辉、徐善继、刘昌桂、华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成固平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人民路支行开设了43001506062049668899账户和43001506062049663333账户,在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开设了79140053000004822账户和79140053000004904账户,以上四个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专户,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将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及时进行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从超募资金中使用9,300万元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使用7,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228.5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12,000万股增加为16,000万股。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000万元,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本次发行情况,修改《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并将修改后正式生效的《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条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株洲天桥起重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现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第三款: 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5号《关于核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0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2、原公司章程第五条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3、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000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000万股,占总股本75%;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4000万股,占总股本25%。 4、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现修改为: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前款规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一)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现修改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7、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现修改为: (六)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现修改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媒体”)。 现修改为: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修订后的《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09年度股东大会已对公司董事会予以相关授权,以上第四、五项议案本次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黄文斌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0-003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17日以当面送达、电话、传真、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10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竹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从超募资金中使用9,300万元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使用7,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使用9,3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使用7,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228.5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战略做出的决策,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0-006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决定聘任黄文斌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黄文斌先生个人简介如下: 黄文斌,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2年7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学历。2004年5月,供职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体制改革》、《乡镇企业、民营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刊物主编;2007年8月至今,供职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事务部综合管理员、副主管、主管。2010年9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五期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0-004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0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就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5号文件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5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45.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54.5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21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拟从超募资金中使用9,300万元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使用7,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一)拟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9,300万元 截至2010年11月30日,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人民路支行贷款余额为6,3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市分行贷款余额为3,000万元,全年利息约为500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目前,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52,730.46万元,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高股东的投资收益,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上述银行贷款,以降低财务费用。 (二)拟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7,000万元 截至2010年11月30日,公司已签订未确认收入的订单合同金额约7.3亿元,为了全面锁定目标成本,实现目标收益,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权益,结合公司预收账款和存货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如下运营资金需求计划: 目标成本 = 手持订单73000万元×(1 - 目标毛利率25%) = 55000万元 存货金额(截至2010年11月30日)= 22000万元 所需运营资金 = 55000万元 – 22000万元 = 33000万元 缺口运营资金 = 33000万元 – 预收账款12000 万元 – 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3000万元(募投项目)– 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1228.55万元 = 16771.45万元 结合公司的行业地位,无需全额提前支付相关款项,拟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7000万元,预计在2011年度使用完毕。 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本次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 3、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4、同意将超募资金中9,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将7,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9,3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使用7,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王璟、王新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以9,3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因此,本次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运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0-005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0年1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5号文件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5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45.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54.5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21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20,424.04万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根据生产布局状况,公司安排三个直接与扩大产能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位于田心厂区的桥、门式起重设备年产1.5万吨改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6,552.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安排5,317.66万元;位于龙头铺厂区的大型成套物料搬运设备年产120台套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9,983.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安排7,046.21万元;为扩大产能提供支持的位于田心厂区的起重机核心零部件加工项目,项目总投资5,804.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安排5,060.17万元。鉴于生产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公司另行安排一个补充营运资金项目3,000.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计需要资金总额25,339.00万元,其中4,914.96万元拟以自有资金安排投入,20,424.04万元拟以募集资金安排投入。 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拟将富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为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早日实现募投项目的既定目标,根据发展需要,公司已先期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2010年11月30日,该金额为6,143.51万元,其中:大型成套物料搬运设备年产120台套建设项目投入金额为4,383.74万元;桥、门式起重设备年产1.5万吨改、扩建项目投入金额为1,189.89万元;起重机核心零部件加工项目投入金额为569.88万元。 以上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专字(2010)第1935号《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审验确认。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6,143.51万元中,扣除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投入的4,914.96万元,其余公司前期已使用自筹资金投入拟用募集资金投资的1,228.55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对其实施置换。 预先投入资金详细情况见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四、具体置换议案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6,143.51万元中,扣除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投入的4,914.96万元,其余公司前期已使用自筹资金投入拟用募集资金投资的1,228.55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对其实施置换。 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本次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1,228.5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战略做出的决策,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王璟、王新核查后认为:本次置换行为不存在违反天桥起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本次置换行为目的主要为加快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天桥起重决策层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与海通证券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海通证券同意上述天桥起重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运用的核查意见》; 5、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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