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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0-047TitlePh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22号)文件核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4,255.3191万股,募集资金999,999,988.50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商承销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评估费用、登记费用、印花税、印刷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0,040,553.1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959,435.31元。本次发行的价格通过投资者竞价产生,根据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7位投资者最终确定为增发对象,发行价为23.5元/股。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验字[2010]第169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和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见2010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现将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0年12月23日,公司并浙江华孚色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22029200031039,截止201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3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上虞8万锭半精纺纱线项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东、牟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23日,公司并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合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杭州开元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143113028094001,截止201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6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疆五家渠12万锭色纺纱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东、牟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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