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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0-022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八次会议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公司3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参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租赁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八楼物业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公司5位董事因属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以3票同意审议通过本公司以每年3,264,414元的租金租赁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八楼物业的议案,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并同意本公司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公司就上述交易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独立董事罗燕、吴裕康、李江涛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公司酒店业务日常经营以及服务功能配套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解除公司部分物业租赁合同的议案。 为满足安保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需要,在亚运会及亚残运会期间,公司将自有物业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二、三楼进行了停业围蔽。此后,上述物业的部分承租人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意向。鉴于上述物业的收益水平已低于现行的市场水平,为整合公司物业资源,提升公司物业的使用效益,同意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二、三楼物业的部分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上述解除合同事宜可能产生公司对承租人的补偿,当补偿金额达到提交股东大会标准时,公司将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东方宾馆 证券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0-023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酒店业务日常经营以及服务功能配套的需要,2010年12月 24日,公司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年3,264,414元的租金向东酒集团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八楼物业,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 由于东酒集团为我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在东方宾馆3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关于公司向东酒集团租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八楼物业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参会的关联方董事冯劲、林伟民、张竹筠、李峰、朱彤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公司与东酒集团就上述交易签订《租赁合同》。 上述关联交易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酒店业务日常经营以及服务功能配套的需要,有利公司未来发展的。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小于3,000万元,且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因此,不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劲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 注 册 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 成立日期:1992年9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5,636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粤国税字440104190474759号 粤地税字440100190474759号 经营范围∶旅馆业、旅游业、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文化娱乐服务、出租汽车营运、汽车修理、提供酒店业务咨询和酒店经营管理服务、室内外装修、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会议及展览场地出租、理发、美容、器械健身。 东酒集团属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营业收入为69,880.78万元,净利润为-14,298.50万元,净资产为94,798.47万元。东酒集团是我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流通股100,301,6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19%。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权属于东酒集团位于广州市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内自编1号楼八楼的商业性房产,房产证书编号为:穗房地证字第0531614号,建筑面积为5,440.69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的法定名称: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3、协议签署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 4、关联交易内容:公司向东酒集团租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1号楼八楼物业,建筑面积5,440.69平方米。 5、定价政策和合同金额:经公司与东酒集团双方协商,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是以相同地段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并在市场价格的基准上给予本公司一定的折扣优惠,从而确定租赁价格为年租金3,264,414元,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止,期限三年。 6、协议生效条件:自《租赁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直向东酒集团租赁上述场地作为经营中式餐饮的经营场所。本次关联交易实施成功后,使公司中式餐饮得以继续在该场所经营,公司的主营业务设施配套得以完善,为公司餐饮业务收入的稳定及提升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司在审批和实施本次关联交易时,遵循了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并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的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在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罗燕、吴裕康、李江涛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一致通过该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酒店业务日常经营以及服务功能配套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 3、独立董事出具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东酒集团共同签署的《租赁合同》。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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