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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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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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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0年12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3、 公司2010年12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 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

  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临时议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并公告,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九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宣主持。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信达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进行的验证,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6535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96 %。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 信达律师。

  信达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信达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及《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中除《关于要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和《关于提名甘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余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尹公辉 经办律师:马力

  经办律师:彭文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600446 公告编号:2010-02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201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了持股超过3%的股东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提议在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提名甘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己在2010年12月14日公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增加议案的补充通知》,除此之外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要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关于提名甘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项议案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杜宣先生,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6,535,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表决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了如下决议:

  1、审议了《关于要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同意 22,240,706 股,反对 47,956,384 股,弃权16,338,434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0%。

  2、 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杜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2)选举赵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3)选举李结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4)选举徐岷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5)选举王开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64,294,818 股,反对 9,503,753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

  (6)选举孙建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7)选举陈沁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8)选举蔡敬侠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85,129,4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06,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

  3、审议了《关于提名甘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22,240,706 股,反对 64,294,81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0%。

  4、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王侯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86,535,52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刘瑛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86,535,52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于要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关于提名甘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未获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会议同意由王侯、刘瑛、李应军三人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其中李应军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王侯、刘瑛为公司股东委派监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彭文文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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