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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0-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有关信息: 名称: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无锡市新区华山路5号 股票简称: 威孚高科、苏威孚B 股票代码: 000581,200581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信息: 名称: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住所: 德国 通讯地址: 德国巴登符腾堡州Gerlingen-Schillerhoehe 罗伯特-博世广场1号,邮编70839 签署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制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未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权益。 5. 本次权益变动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进行。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江苏省国资委批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2)、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如适用; (4)、中国商务部核准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此次以现金认购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5)、本次交易通过了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如适用; (6)、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必要的结汇批准,如适用;和 (7)、中国证监会核准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6.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 本次认购已取得威孚高科股东大会的批准,已取得江苏省国资委的批准,尚需取得商务部批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之日起生效。 第1节 释义 除非另有要求,本报告书中下述词语定义如下:
第2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德国巴登符腾堡州Gerlingen-Schillerhoehe 罗伯特-博世广场1号 3. 注册资本:120,000万欧元 4. 法定代表人:Heiko Carrie、Bettina Holzwarth 5.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6. 主要经营范围:开发、制造和销售汽车装备和发动机装备的产品,从事电工技术、电子技术,机械制造,精密机械和光学系统,生产铁、金属和塑料制品以及类似商品。公司可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各种贸易业务,设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企业。 7. 商业和公司登记处的登记号:HRB14000 8. 注册期限:无期限 9. 股东:罗伯特?博世基金会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2.58%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第一大股东 10. 通讯地址:德国巴登符腾堡州Gerlingen-Schillerhoehe 罗伯特-博世广场1号,邮编70839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表所定义的其管理委员会成员最近5年在中国境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未在威孚高科的业务领域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该等业务的日常运行相关的除外)。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中国或其他国家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财务权益的任何实体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3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威孚高科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视为其中国业务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威孚高科中的持股总数将增至14%。本次交易再次证明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致力于加强与威孚高科之间的积极合作关系,及在未来大力开发合作潜力。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次交易的完成将进一步加强当前与威孚高科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另行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12)个月中增持威孚高科股份的任何确定计划、协议或安排。 第4节 权益变动方式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交易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838.72万股威孚高科(苏威孚B)的B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4%。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威孚高科持股9,522.76万股,占威孚高科总股本的14.00%。若威孚高科发生除权事件或除权事件和除息事件的综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进行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另行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12)个月中减持威孚高科股份的任何确定计划、协议或安排。 2.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a)认购股份数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威孚高科将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总数为11285.8万股的认购股份。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认购7684.04万股认购股份。如威孚高科发生除权事件或除权事件和除息事件的综合,威孚高科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项下发行的认购股份总数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认购的认购股份数量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载明的规定进行调整。 (b)每股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威孚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0年11月16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25.83元/股。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非公开发行日期间,威孚高科发生除权事件、除息事件或除权事件和除息事件的综合,则每股认购价格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载明的规定进行调整。 (c)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以下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放弃后,股份认购协议方始生效: (1)、江苏省国资委批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2)、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批准,如适用; (4)、中国商务部核准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此次以现金认购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5)、本次交易通过了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如适用; (6)、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必要的结汇批准,如适用;和 (7)、中国证监会核准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有关本交易成交的其他规定详见股份认购协议。 (d) 支付方式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及各认购方具备以人民币支付全额认购价款的条件(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必要的结汇批准,如适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威孚高科与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威孚高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e) 有关股份转让的限制或承诺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 交易状态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批准本次交易。 威孚高科董事会于2010年12月6日批准股份认购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它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即2010年12月6日)公布前的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威孚高科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威孚高科拟运用募集资金收购博世公司持有的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股权收购完成后,威孚高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南京威孚金宁有限公司持有的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合计增加至34%。(具体情况请参照2010年12月6日公告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关于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 第5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六个月买卖威孚高科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其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财务权益的任何实体均未于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中买卖威孚高科股份。 第6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于本报告书披露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7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2. 载于本报告书第2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和护照副本;和 3. 股份认购协议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Rudolf Maier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Rudolf Maier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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