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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379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 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基金”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 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点和/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直销机构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 金份额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综合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 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最优化抽样复制 最优化抽样方法以最优化模型为决策的主要辅助工具,通过选取特定的成分股组合来使指 数跟踪误差最小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0年11月30日):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北京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北方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公司有员工177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3年7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生于1969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8月起加入富国,2008年12月起至今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年至2000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BMO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7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在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5年,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1960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1976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下转C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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