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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3版) 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联系人:樊昊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axzq.com.cn (2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2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3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6)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站:www.hlzqgs.com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4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601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中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基金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利息/ 认购价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一: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50/1.00=99,454.08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4.08份基金份额。 3、认购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认购业务,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场外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场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该场外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场外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限额 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进行。本基金募集期内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即挂牌价格,为1.00元/份。 (2)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期间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基金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的场内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6%=600元 认购金额=100,000+600=100,6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3、认购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场内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场内代销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场内代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该场内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基金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场内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一)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满足上述基金上市条件,则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场内认购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场外认购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2、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的相关内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的相关内容),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场内代销机构名单的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公告为准。 3、场外代销机构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场外申购等业务,其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前端及后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含三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申购金额的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发生上述情形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不能转托管至场内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其中,通过场外认购或场外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年限以基金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通过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获得基金份额被转托管至场外并赎回的,其基金份额持有年限自该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场内申购对应返还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其中实际净申购金额=取整数位后确认的申购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0.8%,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95,390.72份 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5,390份,则: 实际净申购金额=95,390×1.040=99,205.60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100,000-99,205.60-793.65=0.7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前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是场外申购,则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如是场内申购,则可得95,390份基金份额,同时被返还0.75元申购资金。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96,153.85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认购及选择前端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6=101,6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0×1.0%=1,01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1%=101.60元 赎回金额=101,600-1,010.00-101.60=100,488.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但选择后端收费模式下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十、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封闭期结束后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基金合同满三年直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封闭期内,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提前转换运作方式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12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60个交易日超过10%,则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公告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提前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分红的除息日计算当日基金折价率时,上式中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除息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失败 封闭期内,若审议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本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予以公告。 因上述情形导致封闭期内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失败的,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重新起算,再次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提前转换运作方式的事项。 (四)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证券登记系统后进行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研究创造价值。该理念根植于市场的弱有效性,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是弱有效的; 2、即使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也存在阶段性的效率缺失; 3、专业化的研究分析,可以挖掘弱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提下,力求通过主动承担适度信用风险获得持续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1、公允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整体投资收益情况,指数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具有较高一致性。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对上述两个指数分别赋予了80%和20%的权重,与本基金对信用债券投资进行重点配置的情况相匹配。 2、易于观测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情况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易于观察,便于基金投资者获取。 3、高知名度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被广泛使用。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同时,本基金也会关注股票一级市场、权证一级市场等其它相关市场存在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不变前提下的基金资产增值最大化。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在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有效管理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具体而言,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所持有债券组合的久期,以获得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 (2)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具体而言,本基金是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运用类属配置策略合理优化配置基金资产,通过对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有效管理,谋求更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是本基金最重要的投资策略。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响胜于利率风险。 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下转C1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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