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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3版)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限制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将兼顾上述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期结束后开放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遇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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