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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96期)

2010-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问:是否一定要取得深交所独立董事培训资格证才能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职?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因此,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定要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才能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问:股东减持股份达到总股本多少比例时需要作信息披露?

  答:(1)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股东减持比例达到5%时的信息披露要求。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大额减持时的预披露要求。根据本所各板块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问:出售股份时可以以零股的申报方式委托卖出吗?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3.8条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4、问:深市B股、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新开户和资料修改环节,是否要填写和录入证件有效期?

  答:不需要。

  5、问:个人委托他人,代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账户证券信息查询及其它相关业务的,须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个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以下材料: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深市证券账户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问:个人的股票可否质押给个人?

  答:可以。

  7、问:深市证券质押可否通过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办理?

  答:不可以。须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临柜办理。

  8、问:办理深圳证券转让时,转让协议上可否只写转让总价,不写转让单价?

  答:不可以。必须要写转让单价,金额(单位为“元”)有小数点的,小数点后最多为4位。

  9、问:交易日下午3点以后可否办理深市证券的转托管?

  答:不可以。转托管应在每交易日的交易时段申报,即9:30-15:00。

  10、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限售股可否提交为担保品?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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