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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26日-2010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26日下午15:00至2010年12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8号光明万丽酒店三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9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532,153股,占本公司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20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207,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324,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宏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韩慧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207,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06%。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关于选举尹光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207,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06%。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原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由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公司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聘任关系。 会议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由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所属资产进行多次审计,因此,会议同意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2010年报审计费用为5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94,24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03%;反对9,238,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2%%;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关于投资设立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积极寻求新能源产业链的行业增长机会,培育新业务增长点,促进公司产业升级,会议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有限")联合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申请国家资金和湖北省政府配套资金参股。其中,能源有限拟现金出资8000万元,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出资7000万元,中诚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现金出资2000万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不低于国家资金。 能源有限、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在出资时,均以现金出资,且遵循"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原则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国家参股资金和地方政府参股资金也以现金出资,并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将根据该对外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会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申报国家资金和湖北省政府配套资金事宜,并与国家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表决情况:同意94,29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07%;反对9,189,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88%;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关于投资设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抓住湖北省内金融业潜在的投资机会,会议同意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长江财险注册地拟设于湖北武汉。其中,公司现金出资不超过2亿元,占总股本比例不高于20%。在出资时,投资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遵循"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原则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将根据该对外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投资方案范围内与其他投资方签署发起人协议等相关筹建长江财险必须的法律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94,281,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06%;反对9,212,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0%;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负债结构,会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 (三)发行利率:根据公司信用评级状况,参考市场同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共同商定,发行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四)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调整债务结构等; (五)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尚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注册。 表决情况:同意94,281,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06%;反对9,21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0%;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贾琛、戚庆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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