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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7 证券简称:中核科技 公告编号:2010-047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20号文)核准,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科技",或"公司")向7家特定投资者发行11,409,774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出具了XYZH/2010A10016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49.998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09.9988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4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0年12月27日,公司与上述银行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专户设置情况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02020629000714858,公司非公开发行11,409,774股,募集资金人民币303,499,988.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应存放于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后续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中信证券,并作为募集资金余额存放接受监管。公司承诺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存单到期即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存单不得作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中核科技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隆文、孙长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中核科技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在此确认同意开户银行的上述通知行为。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如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中核科技、开户银行、中信证券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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