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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泰亚股份 公告编号:TY-2010-008TitlePh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4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1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74.9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25.0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华兴所(2010)验字X-00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使用13,169.98万元投资"年产2000万双运动鞋鞋底项目",由公司向福建泰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泰丰")增资,并由福建泰丰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晋江陈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福建泰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开设了专户。这三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子公司福建泰丰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晋江陈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子公司福建泰丰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408012729010006562,截止2010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85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5001656240052502454,截止2010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25,800.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子公司福建泰丰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5001656840052505428,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13,169.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000万双运动鞋鞋底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刚、樊长江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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