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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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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保本、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过渡期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投资金额 代表的资产净值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

  额的保本金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

  的可赎回金额 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保证费用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

  的存续形式 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南洋交大EMBA。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现为独立金融咨询顾问。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下转D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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