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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网址:www.nbcb.com.cn 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张珍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688 网址:www.tebon.com.cn 1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8)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417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2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网址:www.gzs.com.cn 2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278701 传 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云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890208、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021-64224632 网址:www.cnht.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网址:www.rxzq.com.cn 3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网址:www.wlzq.com.cn 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中信建投证券网 www.csc108.com 42)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jis.cn 4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71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王小练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联系人:李明燚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吕红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方侃 业务联系人:方侃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0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75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万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3)/ 1.00 = 9903.99份 4、投资金额的计算 投资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 募集期间利息 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万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投资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投资金额 = 9900.99 + 99.01 + 3 =10003元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5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发起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其中1年为365天,1.5年为547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1.2%) = 9881.42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元 申购份额 = 9881.42 / 1.052 = 9392.98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可得到9392.98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2.0% = 210.4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210.4 = 10309.6元 即: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09.6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而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保本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一) 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二)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三)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四) 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五) 成立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六)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35.21 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2009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0年9月底,公司拥有9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793 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290 亿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两只保本基金,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1年10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44.27亿。 截止2010年11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325.84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三、保证合同 鉴于:《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四、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 五、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案例 假设投资者甲在募集期以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903.99份(认购份额计算方法见“基金的募集”)。投资者甲将认购份额持有到期,期内本基金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0.05元/份,则: 投资者甲的认购保本金额=10,003.00元(含利息3元)。 (1)假定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元: 投资者甲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9+0.05)×9,903.99=9408.79元 < 投资者甲的认购保本金额(10,003.00元)。 即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者甲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2)假定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8元: 投资者甲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98+0.05)×9,903.99=10201.11元 > 投资者甲的认购保本金额(10,003.00元)。 即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者甲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 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的差额部分。 3、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的差额部分。 4、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的差额部分。 5、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保本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的差额部分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的差额部分。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七)转为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担保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来运作,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财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坚持清晰严谨的投资程序和严格的投资纪律,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自下而上挑选高质量的证券,同时主要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来灵活配置资产,在科学稳健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以努力实现投资目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属于保本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技术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在此基础上将通过严谨的量化分析和翔实的实地调研,精选优质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布局,以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CPPI(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为基础,依靠精确量化的手段和严格的纪律,通过设置安全垫,对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具体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本基金管理人构建出一条位于保本底线之上且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态势的安全收益增长轨迹,也就是价值线,以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力争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价值线水平,从而力争实现保本的目的; 本基金对价值线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动态调整策略是指本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投资比例进行实时监控,当风险资产投资比例突破40%的上限时,则提升价值线,使得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降至40%;定期调整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每隔一段时间,依据本时间段内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增长率,来确定当前的价值线水平。由于调整价值线贯彻只升不降的原则,其实际作用为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从而达到控制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和投资组合下跌风险的目的。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线的数额,该数值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到期保本;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前期收益情况和当前净值水平,并结合市场波动趋势研判,动态调整风险乘数,从而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分享上涨收益的目的。 第四步,依据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主要是CPPI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 举例说明CPPI策略: 假定《基金合同》成立后基金净资产为5,000,000,000元。假定无风险利率为3.0%,则期初保本底线即价值线为5,000,000,000 / (1+3*3%) = 4,587,155,963.3。若风险乘数为3,则期初本基金可将3 *(5,000,000,000 - 4,587,155,963.3)= 1,238,532,110.1元投资于风险资产,剩余的5,000,000,000 - 1,238,532,110.1 = 3,761,467,889.9元投资于保本资产。 假定《基金合同》成立后的第t日,本基金净资产变为6,000,000,000元,保本底线变为5,000,000,000,价值线位于保本底线之上并遵循“只升不降”的调整原则,t日价值线变为5,500,000,000,风险乘数为3,则第t日本基金将3*(6,000,000,000-5,500,000,000)= 1,500,000,000元投资于风险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的基金资产等于6,000,000,000 - 1,500,000,000 = 4,500,000,000元。 由于三年后保本周期届满时,保本资产将变为3,761,467,889.9 *(1+3*3%)= 4,100,000,000.00,因此只要保本周期届满时风险资产净值不低于9,000,000,000元,即亏损小于1,238,532,110.1 - 9,000,000,000 = 338,532,110.1元时,本基金就能实现保本目标。 ■ 2、单项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有效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和增值双重目标,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将分为两个部分: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战略性债券资产是CPPI策略中保本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预期利息收益是组合保险策略中安全垫的主要来源,因此,战略债券资产配置是实现基金到期保本的关键保证环节。对于战略性债券资产,本基金将运用如下多种策略,以获取稳健收益。 久期匹配策略:持有剩余期限与基金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收益率曲线策略和利差策略: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积极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和利差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差进行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利差变动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套利策略:当回购利率运行较为平稳的时期,将进行适当的回购融资套利,回购融资套利交易的债券品种主要以流动性好的券种为主。回购融资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另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其他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在保证战略性债券资产能够实现基金资产尽可能到期保本的前提下,本基金也将通过债券资产的战术性配置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战术债券资产配置的目标为:通过投资品种与个券的主动选择,获取超额收益;在特殊市场时机下,可以利用债券回购融资,债券回购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固定收益产品、新股申购等低风险或者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3)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其发行价,从而使得新股(IPO和增发等)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入手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其中公司基本面分析包括新股发行公司的景气度、财务稳健性、竞争力及成长性等,估值水平分析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同类公司的估值情况,市场环境分析着重于分析股票一级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股票发行政策的变动。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最终确定参与新股申购的标的、规模以及退出时机等,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较高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只在进行可分离债券投资时,被动参与权证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本基金将建立完整、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贯穿研究、资产配置、风险控制、业绩评价等各个环节,通过有力的衔接和反馈机制把各环节联结为一个整体,保证基金运作的可靠性、一致性和可控性。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主要运用CPPI技术,依据精确量化手段,计算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研究部分别建立股票池、债券池名单,并向基金经理推荐。 (4)基金经理在严格遵守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前提下,挑选合适的股票、债券等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5)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6)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变更后的“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主要寻找优良品质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资产构建组合,不断优化,以期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基准收益率研究、债券的信用研究、债券的利差水平研究,判断不同债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全面研究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信用级别。进而从违约概率和违约挽回率、税收因素和风险溢价三个方面确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的违约概率是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或者无法按量支付利息和本金的违约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同的机构可能对违约事件有不同的定义,衡量违约可能性, 目前较为成熟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根据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判断信用风险; 第二,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根据计分模型、神经网络方法、probit/logit回归等其他判别分析方法衡量信用风险; 第三,结构模型,将企业股权看作以债券价值为执行价的一个欧式期权,利用期权定价思想进行信用风险衡量,其中需要对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包括债务现金流、股利现金流等)做特定的处理; 第四,简化模型,通过直接设定违约概率分布和违约挽回率计算信用风险。在评级机构评级的基础上,利用企业历史违约数据求得1年期转移矩阵,利用转移矩阵,还可以进一步进行信用债券投资的组合管理,最著名的就是JPMorgan 1997年创立的CreditMetrics方法,即采用类似股票市场上的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对于信用债券的投资,通过组合管理来分散投资的违约风险。在考虑风险溢价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看好行业的行业配置比例,博取风险溢价降低带来的收益。 (3)债券选择策略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影响,而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动机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是指通过对经济周期、物价走势、货币政策、资金供求、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形成对债券市场运行环境的判断,从而对收益率曲线和市场趋势作出判断。自下而上的研究是指通过信用利差分析、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等形成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后,再利用收益率曲线模型和信用定价模型,实现精选个券。由此本基金将利用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下转D1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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