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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2010—027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 示 性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股东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城投公司”,现持有我公司49,705,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44%)通知,获悉乌海市财政局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市城投集团组建方案有关事宜》(【2010】53号)精神,自愿无偿将其出资设立的乌海城投公司全部国有股权划拨给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城市建设公司”)。上述无偿划拨事宜完成后,乌海城市建设公司将通过乌海城投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49,705,5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944%)国有法人股。 乌海城市建设公司由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乌海市热力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属于国有企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国有法人股性质发生变化。详情请参阅双方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9日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西水股份 股 票 代 码:600291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间接方式转让) 住 所: 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1号 通讯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1号 邮 编: 016000 联系电话: 0473-2881887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水股份、公司 指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3、注册资本:86599.3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50300000002227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城建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地产投资、招商引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8、股东名称: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乌海市热力公司 9、营业期限:2005年11月18日至2055年11月17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乌海市财政局下达的《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划拔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乌财建[2010]525号)文件,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乌海市财政局将公司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无偿划转事宜完成后,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49,705,512股(占西水股份总股本的12.9441%)股份的国有股性质保持不变;即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西水股份12.9441%的股权。 五、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0年12月27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西水股份股票的行为。 六、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签署日期: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 西水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0291 上 市 地 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乌海市财政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 单位负责人:王肆虎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间接方式转让) 住 所: 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 通讯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 邮 编: 016000 联系电话: 0473-2028416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乌海市财政局 西水股份、公司 指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二、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乌海市财政局下达的《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划拔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乌财建[2010]525号)文件,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乌海市财政局将公司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无偿划转事宜完成后,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49,705,512股(占西水股份总股本的12.9441%)股份的国有股性质保持不变;即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西水股份12.9441%的股权。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0年12月27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西水股份股票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乌海市财政局 单位负责人:王肆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乌海市财政局 单位负责人:王肆虎 签署日期: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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