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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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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2010-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授权的其他代销机构

重要提示

1、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44号文核准。

2、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或“本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境外托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5、本基金自2011年1月4日到2011年1月28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场内场外同时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含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场外代销机构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等招商基金授权的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7、基金管理人根据所持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状况(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本基金募集规模的目标。本基金预定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外汇额度状况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还可根据实际的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调整募集目标须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间场内及场外的认购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的预定募集规模,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并在指定媒体公告结束募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含)内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出,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公司的外汇额度状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8、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招商基金直销部门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投资者在认购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可撤销。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如当日基金募集规模达到规模上限,则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认购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认购申请视为无效认购。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重复认购。认购资金一旦交付,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当地主要媒体刊登的公告或在各代销网点或网站发布的公告。

15、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垂询认购事宜。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9、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基金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全称: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简称:招商金砖

场外简称: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QDII-LOF)

基金代码:161714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根据所持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状况(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本基金募集规模的目标。本基金预定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外汇额度状况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还可根据实际的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调整募集目标须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间场内及场外的认购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的预定募集规模,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并在指定媒体公告结束募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含)内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出,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20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T-1日认购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不含利息)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采用四舍五入法,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公司的外汇额度状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 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2)招商基金机构一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9楼AK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王雷

(3)招商基金机构二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073095

联系人:王俊斋

(4)招商基金机构三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2001室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5)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刘航达

2、场外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

(2)代销券商

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中航证券、东方证券、信达证券、宏源证券、天相投顾、华宝证券、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包括: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厦门证券、民族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中山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大同证券、宏源证券、西藏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华宝证券、红塔证券、中信金通、日信证券、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远东证券、江海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安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28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 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费率
M<100万1.5%
100万≤M<300万0.9%
300万≤M<500万0.6%
M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5%。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52.22+5.20)/1.00=9,857.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57.42份。

2、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的限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部门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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