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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0-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② 事后跟踪分析:

  ■

  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0%。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管理基金的流动性为目的,同时考虑金融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需要,通过采用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金砖四国市场。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减少指数的跟踪误差,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而不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投机获利。可以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尽量减少衍生工具的使用。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严格遵守指数跟踪的目标。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作,即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0%。

  本基金至少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然而,考虑到实际投资操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对跟踪指数的拖累。

  (2)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跟踪误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险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总收益指数(S&P BRIC 40 Index(Net TR))收益率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指数由世界知名指数编制商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中国家占比最大的为中国(超过40%),最小为印度(近6%);在行业分布上,金融、能源和材料三个行业占比较高(合计达到80%),指数的国家占比和行业占比都较好的反映了金砖四国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现状。从代表性上看,按上市公司在当地股票市场的市值、各国当地交易所指数以及当地货币来计算,巴西和印度有1/3的股票市值,俄罗斯有2/3的股票市值,以及香港恒生国企指数72%的股票市值入选了金砖四国成份股。同时S&P BRIC 40指数与各国当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的相关性都高于80%,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指数成份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国家的40家蓝筹公司,所有公司均在发达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因此规避了新兴市场国家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和外汇管制,保证了指数的可投资性。指数编制方法规定了成份股最低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美元)和最低交易量(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量不低于500万美元)等要求,保证了指数具有良好流动性。此外,该指数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仅为0.197,可有效分散投资者单一投资国内A股市场的投资风险。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金砖四国40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严密的券商选择、评价及交易量分配管理制度。

  1、经纪商选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经纪商的研究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对经纪商进行评分,并据评分排名选择经纪商。

  其中研究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综合实力:包括产品的全面性、核心研究员的人数、上市公司的覆盖面;(2)准确性:盈利预测、推荐评级;(3)及时性:第一时间进行沟通研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推介服务:电话沟通、研讨会议、电子邮件、上门推荐、联合调研;(2)完成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额外项目的能力,等等。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研究和服务评分排名靠前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据此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遵循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本准则,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 210,000,000 元)。2007年5月22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77亿元,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1991年8月,注册资本35.85亿元。经过十八年创业发展,在国内33个城市设有71家营业网点,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999)。

  公司外方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ING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2009年《财富》杂志500强排名第8位,在全球超过6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员工11万多人。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十七只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一只,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1948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85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年至1986年,在辽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年至1988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年至1990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年至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年3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1952年出生,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学本科。1977年3月至1990年12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 年至1989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任经贸参赞);1991年1月至1996年9月,任花旗银行(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师;1996年10月至1998年12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澳纽)总经理及投资总监;1999年1月至2001年5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机构投资总监;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2007年10月至2009年2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迪拜) 区域经理;2009年3月至今,任ING亚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邓晓力,女,1967年出生,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AT&T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年11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2004年1月至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裁管理财务部。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196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年9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后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鹏飞,男,1940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年至1998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1964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1968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ASI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国iLink Global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年初至2005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6年至今,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61年2月生,中国国籍,会计师。1981年07月――1983年11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会计;1983年11月――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08月――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年12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年03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1972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监事。

  林嘉丽,女,1979年出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香港执业律师。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在澳纽银行中小企业部任助理经理;2004年8月至2008年5月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任见习律师;2008年6月至今在ING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任亚太区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监事。

  张冰,男,1966年出生,管理学硕士。1993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1994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任基金经理至今。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监,公司监事。

  杨奕,男,中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商学院MBA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职于深圳能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专户资产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东,女,中国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中国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1963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15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2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武泽,男,1975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从2000年6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年2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究员、业务主管。2003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任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刘冬,男,中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刘冬先生2009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从事国外市场研究工作。刘冬先生于2003年至2007年在美国的汤森路透旗下的STARMINE工作,从事股票研究工作,2007年加入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从事股票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刘冬先生具有6年国外证券研究以及投资管理经验,并拥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张冰、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张国强、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股票投资部副总监涂冰云、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杨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董事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9日证监许可字〔2010〕124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月4日到2011年1月28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持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状况(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本基金募集规模的目标。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持有外汇额度的状况控制本基金的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 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费率
M<100万1.5%
100万≤M<300万0.9%
300万≤M<500万0.6%
M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5%。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52.22+5.20)/1.00=9,857.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57.42份。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好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部门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七)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5%,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5%=15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50=10,15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5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在T日揭示基金T-2日的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同时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暂停申购赎回的办理或将申购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如本基金投资的一个或多个海外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接近或超过资产净值40%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时(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海外市场节假日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日期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节假日日期,于每年年末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下一年度预计的暂停申购赎回时间,并在实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发生前在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2)如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或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赎回。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6%)=4,921.26元

  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4,362.82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2.8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2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元

  申购份额=9,842.52/1.025=9,602.4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0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02×1.025=9,842.05元

  退款金额=10,000-9,842.05-157.48=0.47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02份,退款0.47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5.56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6%
100万≤M<300万1.0%
300万≤M<500万0.8%
M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3%
N≥2年*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是为固定赎回费率0.5%。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其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标准普尔指数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万美元,即若不足3万美元则按照3万美元收取。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45天内支付首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大于3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45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估值方法: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估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b)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其他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内地遇法定节假日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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