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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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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30)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3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八)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11年 1月4日—2011年1月25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若本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 即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本公司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直销机构。即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章“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第(七)节“代销机构”部分。

2、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M)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1.2 %
100万元 ≤ M < 200 万元1.0 %
200万元 ≤ M < 500 万元0.6 %
M ≥ 500 万元每笔 10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得到4,943.71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得到4,943份基金份额,其余0.71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2、认购受理:在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5日期间,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具体时间见各销售网点公告。

3、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认购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帐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4、份额确认:销售网点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网点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该网点会将基金认购申请表其中一联作为受理确认凭证交给投资者。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原申请网点查询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认购确认书。

5、认购方式: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6、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三、场外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开户和认购时间: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5日9:30-16:30(含周六、周日)。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办理该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申请。

(1)对于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任选其一,到直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对于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到直销中心申请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3)对于已通过其他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或非本基金代销机构)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须提供该开放式基金账号,办理注册确认手续。如未提供该账号,将造成开户失败。对于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注册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办理注册确认手续。

3、申请日两个工作日后,投资者可到直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注册结果。对于申请新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的投资人,可凭我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交易确认单,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点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打印代理网点将另行公告。

4、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注册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5、投资者在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主动汇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7、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本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8、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下载本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9、直销网点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10、详细的业务规则见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二)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和认购时间: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5日9:30-16:30(含周六、周日)。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3) 填妥的《帐户类业务申请书》;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帐号(适用于已通过其他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或非本基金代销机构)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帐号(适用于已通过其他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或非本基金代销机构)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 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 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3、认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4)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标准为:异地500万元,同城100万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上门服务标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由本公司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对首次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四、通过本公司网站开户与认购程序

注意事项:

1、开户及认购时间:

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5日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以及建设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5)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

(6)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7)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8)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代销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必须事先在代销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各代销机构均可接受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对于未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但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任选其一,到代销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2)对于没有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银行类代销机构办理业务时,可申请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3)对于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在该机构办理重复注册。

(4)对于已通过其他机构(非本基金代销机构或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须提供该开放式基金账号,办理注册确认手续。如未提供该账号,将造成开户失败。

(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的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5日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③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证券卡;

(3)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开户和认购时间: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25日9:30-15:00(不含周六、周日)。

2、个人投资者

(1) 事先在营业部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 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如有请提供,可直接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到营业部柜台或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

(1)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6) 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7) 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如有请提供,可直接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3)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到营业部柜台或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 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3)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各代销券商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六、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

(二)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托管人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如果达不到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 号附1号1层1-1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法定代表人:陈重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电话:010-68726666

联系人:闫峰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5003

网址:www.ccb.com

(三)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联系人:张秀丽

电话:400-819-8866

传真:010-68730999

网址:www.ncfund.com.cn

(四)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章“本次募集基本情况”第(七) 节“代销机构”。

(五)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荣坤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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