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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发布 券商须对员工证券账户实施监控 2010-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于 扬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晚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各具体业务的信息隔离墙规定,包括投行业务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出入单时点、限制名单所限制的业务范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隔离措施、证券自营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联合调研和委托调研的处理、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信息隔离机制的建立等。 《指引》没有一律禁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但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的,应要求其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以便于公司监控其账户;如不要求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因该公司没有经纪业务资格而无法实施的,应当要求工作人员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在借鉴国际通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扩充完善。一是扩大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同时,敏感信息也不再局限于内幕信息,而且包括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是建立了与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与使用有关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规定了证券公司处理利益冲突的方法,即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三是对信息隔离墙的建立与证券公司业务合作之间进行了平衡,特别规定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针对证券公司与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直投业务纳入投行限制名单的管控范围,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职。对因投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直投业务,避免出现突击入股等违规情况。 为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指引》特别要求,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行业绩挂钩,投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指引》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并对名单的入单时点作了一般性规定。在观察名单的入单时点上,规定在投行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该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在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分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担任IPO项目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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