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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编号:2010-007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6号文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12044号《验资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371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0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2010年12月28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00万元变更为10,700万元,注册号为320000000048470。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编号:2010-008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宜兴市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依据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半导体封装生产线项目由宜兴市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电子")负责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增资的形式投入东晨电子。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晨电子连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 东晨电子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635508097001,截止 201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71,430,000.00元。该专户用于东晨电子"半导体封装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东晨电子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东海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海证券。东晨电子存单不得质押。

  二、东晨电子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东晨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东晨电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东晨电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东晨电子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育贵、张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东晨电子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东晨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东晨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东晨电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东晨电子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东晨电子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晨电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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