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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0-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0年12月21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1100104530005960112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01320141700030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9103015450000015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0109033460012010539336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01090379900120109042838、浙商银行北京分行1000000010120100080601。专户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瑞梅、安用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1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5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0]36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四方股份”,证券代码“60112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6,560万股股票将于2010年12月31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年12月31日 3、股票简称:四方股份 4、股票代码:60112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073.4万元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8,200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控股股东四方电气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杨奇逊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此期满后,如继续在公司任职,则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顾投资有限公司和樊剑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A股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1,640万股股份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6,56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0年12月31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情况 四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电气”)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杨奇逊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9日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7,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6号楼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业务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方电气自2001年12月起一直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三年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一直为四方电气的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且持股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股东,两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29.66%的股份。同时,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自本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对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重要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均起到重要作用,是发行人的决策核心。最近三年,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在四方电气股东会的表决中均保持一致,在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中也保持一致。上述情形在可预期的期限内是稳定的、有效存在的。为进一步保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2008年10月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对四方电气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在股东会的表决中均采取一致行动。综上所述,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四、股东情况 1、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注:SS为国有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根据《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967号),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股东,持有公司3,078.9704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9.66%。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次发行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2010年9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1110号),同意在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后,将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615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8,200万股 2、发行价格:23元/股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1,64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6,560万股。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8,600万元。 (2)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40号《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12,557.14万元,包括: ①承销暨保荐费用:10,782万元 ②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432万元 ③律师费用:344万元 ④信息披露费:864万元 ⑤证券结算及上市初费:135.14万元 (2)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53元。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76,042.86万元。 7、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5.91元(按照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2968元(按照200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0年12月1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 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赵瑞梅、安用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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