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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0-022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善收费公路计费方式,引导、调控货运车辆的合理装载,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证道路运输和道路设施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两市一省主管部门分别签发相关文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G2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京交财发[2010]417号)、《关于降低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0]1384号)、《关于降低京津塘高速公路(河北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54号),决定自2011年1月 5日起调整本公司经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并对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34元调整为0.31元。 (二)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47元调整为0.44元。 (三)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61元调整为0.57元。 (四)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81元调整为0.75元。 (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81元调整为0.75元。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按照公平合理、鼓励保护合法装载的原则,经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京津塘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由按照车型收费改变为计重收费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和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二)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汽车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 在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超限车辆。 本次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公司在经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上对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收取方式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进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从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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