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前述所列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个基金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若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则定期份额折算日为该日;若该运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则定期份额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1年1月21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1年1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假设2012年1月20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2年1月20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假设2013年1月20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1月18日(周五),则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3年1月18日;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为2013年1月19日至2014年1月18日,假设2014年1月18日(周六)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月17日(周五),则第三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4年1月17日;其他运作周年和定期份额折算日的计算类同。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500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信诚中证500 A份额持有人。信诚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十份信诚中证500份额将按四份信诚中证500 A份额获得新增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 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信诚中证500 A份额折算 ■ 3)信诚中证500 B份额折算 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信诚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 例一: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元,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711元,投资人甲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10000份,投资人乙持有信诚中证500 A份额5000份,投资人丙持有信诚中证500 B份额8000份,则: 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0.850-0.4×(1.058-1.000)=0.827元,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 投资人甲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0.4×10000×(1.058-1.000)]/0.827=280份(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乙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5000×(1.058-1.000)]/0.827=350份(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甲共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10280份,投资人乙共持有信诚中证500 A份额5000份及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350份,投资人丙仍持有信诚中证500 B份额8000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当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4:6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中证500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持有人。 ■ ■ 4)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信诚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 例二:假设T日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35元,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9元,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706元,投资人甲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10000份,投资人乙持有信诚中证500 A份额5000份,投资人丙持有信诚中证500 B份额8000份,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以该日为份额折算日,则: 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人甲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10000×(2.035-1.000)]/1.000=10350份 投资人乙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5000×(1.029-1.000)]/1.000=145份 投资人丙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8000×(2.706-1.000)]/1.000=13648份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甲共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20350份,投资人乙共持有信诚中证500 A份额5000份及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145份,投资人丙共持有信诚中证500 B份额8000份及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13648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4:6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 4)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 例三:假设T日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557元,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245元,投资人甲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10000份,投资人乙持有信诚中证500 A份额5000份,投资人丙持有信诚中证500 B份额8000份,则: 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投资人甲持有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0.557×10000)/1.000=5570份 折算后投资人乙持有的信诚中证500 A份额数=×[0.245×(5000×)]/1.000=1225份,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数=(1.025×5000-1225×1.000)/1.000=3900份 折算后投资人丙持有的信诚中证500 B份额数=(0.245×8000)/1.000=1960份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甲共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5570份,投资人乙共持有信诚中证500 A份额1225份及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3900份,投资人丙持有信诚中证500 B份额1960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份额数×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全部转换为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中证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信诚中证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信诚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信诚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信诚中证5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信诚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 30.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份额转换;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中证500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中证500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来复制中证500指数,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中证500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信诚中证500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信诚中证500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A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即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净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持有人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净值增长将全部折算成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当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中证500 A份额和信诚中证500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而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信诚中证500 A份额或信诚中证500 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信诚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中证5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中证5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中证500份额、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信诚中证500 A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下转D12版)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