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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0-5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有否决议案为《关于为沈阳惠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或增减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15:00至2010年12月30日15:00,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孙杰。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及代理人149人,代表股份5,033,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892%。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0,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6人,代表股份5,002,2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77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表决结果: 表决未通过《关于为沈阳惠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3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反对4,924,33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弃权44,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10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 孙健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0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1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0年12月14日,贵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3、2010年12月25日,贵公司于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15:00至2010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贵公司孙杰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0,391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0.01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6人,代表公司股份5,002,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76%。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通知》中所列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项议案表决未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旻华 经办律师:齐 群 孙 建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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