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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图2:QDII投资决策机制和投资管理流程

  (上接D14版)

  图2:QDII投资决策机制和投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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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资流程

  (1)研究分析: 该部分主要由QDII研究团队完成. 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区域经济,行业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并对资产配置、备选基金,股票和债券提出建议;建立并运用预测模型和风险管理模型测算组合预期收益风险;搜集整理历史数据, 模拟测试和论证新投资方法,策略和模型.

  (2)投资策略: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各项研究结果定期对资产长期战略配置, 短期调整,及核心—卫星资产配置进行决策,审定月/季投资业绩分析报告, 对整体战略和主要投资原则进行评估和调整.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和研究分析结果,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核心—卫星资产配置, 建立投资组合方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交易员在确认交易指令无误后将交易指令发送给境外全球交易平台或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交易结束后,交易员负责打印当日的交易指令成交单,QDII基金经理和交易主管分别签字后归档保存.

  (5)风险绩效评价:风险管理团队负责本基金的风险绩效评价. 风险绩效评价分为事前风险监控和事后归因分析. 事前风险监控主要是监控重要风险指标,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主要监控指标包括事前跟踪误差(Ex-ante Tracking error), 绝对风险(Total risk), 系统风险指标(Beta)、 非系统风险指标(Specific risk)、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IR, SHARPE). 事后归因分析对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格选择,基金,股票和债券选择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 为其调整投资风险,调整资产配置和个股个券提供依据。

  (6)组合调整: 根据风险绩效评价和市场环境变化, 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中的资产配置和个股个券进行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基金中的基金(FOF, Fund of Fund);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的子基金。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不得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7)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8)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MSCI 所有国家世界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40%×美国3月政府债券(US 3-Month T-Bills)收益率。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MSCI)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一系列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2000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所有国家世界指数(MSCI AC World Index)涵盖48个国家地区市场,约2400只股票,其中新兴市场占有大约12%的权重,美洲市场的权重约为50%, 欧洲市场权重约为25%,亚洲市场权重约为20%,金融、信息、能源和工业板块在指数中的权重较大,均超过10%。指数可以代表其所覆盖市场约平均85%的市场份额。

  本基金采取60%的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所有国家世界指数与40%美国3月政府债券收益率之和作为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指标范围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包含48个国家地区市场,充分反映全球股市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该基准不但涵盖了几乎整个全球市场,同时也是反映全球经济成长的良好指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或者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和其他享有表决权的证券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或证券持有人利益、提高股东或证券持有人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的信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ISS(美国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十三、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注册资本:1亿元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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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JIA Jianpi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CHEN R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董杰(DONG Jie)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1977年—1984年供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赵纯均(ZHAO Chun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YU Hong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曾任石河子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内蒙古包头市市委副书记(挂职)。北京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现任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 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 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CHEN Yu)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3、管理层成员

  陈儒(CHEN Ru)先生,董事、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俞岱曦(YU Daixi)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具有11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4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2009 年4 月至今任中银优选基金经理。

  宁敏(NING Min)女士,助理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及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主管(处长)等职。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唐华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业务主管、副总裁(VP),金融学学士。曾任美联证券公司金融投资顾问,保德信证券公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金融策略顾问。200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QDII业务主管。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10年境外证券投资研究管理从业经验。具有美国综合证券注册投资代表资格(Series 7)从业资格、统一投资顾问(Series 65)从业资格、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注册投资组合经理(Certified Portfolio Manager)资格。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副执行总裁)

  成员:张发余(副总裁)、唐华(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寻明辉(副总裁)、陈学林(助理副总裁)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 交易业务控制;

  □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 法律合规控制;

  □ 内部审计控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危机处理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10]1134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用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支付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M为认购额、申购额;1年指365天,2年730天,以此类推。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见上文第八款所约定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3、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过错无关的、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并代表基金进行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5、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外汇兑换损益;

  7.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下转D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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