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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25版)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888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傅建华, 男,195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3、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技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现有员工33人。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39.97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公司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公司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公司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

(6)《基金托管协议》;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或86-21-3878 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等级划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小于500万份,则所持有基金份额归为A级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大于或等于500万份,则所持有基金份额归为B级基金份额。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53050,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5305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如下表:

分级类别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500万份(500万份
最低认/申购金额(元)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0)

5,000,000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元)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100100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份)1005,000,00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5%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将被确认无效。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交易成功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终被确认为A级基金份额或B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87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及发售面值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2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公司旗下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除另有约定外,A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B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存入专门帐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九)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认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认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全部累计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累计收益不进行兑付;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原则上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最晚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A 级、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在调整生效前在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00元

例2: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999,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9,900=989,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1,001,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撤销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撤销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从本基金转出部分的转换业务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部分实现转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定性分析与量化分析相结合,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具体包括以下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包括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和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第T天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天后选定的交易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第T天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该天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利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进行较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具体而言,个券选择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符合前述资产配置策略;

(2)寻求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个券;

(3)寻求具有套利空间的个券;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VAR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5)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个券;

(6)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个券。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品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并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与七天通知存款的特征较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鉴于此,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下转D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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