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0-078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29日15:00至2010年12月30日15:00时期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9-1号华东科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司云聪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股份99157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1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527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3878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98%。 2、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向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申请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06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5%;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74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 2、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1年度向控股股东临时借款最高额度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500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4%; 反对14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弃权116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8%。 3、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受托管理廊坊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682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59%;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112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1%。 4、审议通过了《大股东对本公司拆迁补偿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684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9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12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0%。 5、审议通过了《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增加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53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7%; 反对1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弃权117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补充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4397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9%; 反对1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弃权131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华东赛斯真空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与章程修订协议书〉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903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27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 8、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受让南京华东赛斯真空材料有限责任公司31.11%的股权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90389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 反对1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弃权1082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 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