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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8版)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914.23份。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50万1.20%
25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
1天 ~365天0.5%
366天(含)~730天0.25%
731天(含)以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其它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挖掘中小市值企业成长过程中蕴含的投资机会,获取企业成长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往往具有较高的业绩增长空间和预期。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基本面研究和积极主动的选股策略将企业的成长转化为基金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场信心程度的度量和联邦模型的计算结果,根据信心度和联邦模型结果对风险进行预估和分配,并通过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合理确定基金资产中股票与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降低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收益。

(1)市场信心程度

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因素、价值因素、国家政策因素和市场情绪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关注定期的宏观经济指标、货币及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CPI/PPI指数、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价值因素:对价值因素的分析主要是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考量,不仅对国内市场整体的P/E、P/B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间的相对估值变化情况。

国家政策因素:主要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市场情绪因素:通过对市场流动性的衡量来跟踪分析市场情绪变化情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分析指标、公募基金平均仓位、资金流向等。

(2)联邦模型

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收益率与债券市场收益率之间存在长期的动态的平衡关系,即两者收益率之差会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若收益率之差超出这一范围,投资者就会通过资金的转投或采取套利方式捕捉偏离所产生的收益,最终使股票市场收益和债券市场收益率在长期的水平上保持相近。基于此,本基金将使用联邦模型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价值的相对吸引力进行评价,并以此指导资产配置。本模型使用7年国债收益率与沪深300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资价值。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中国A股市场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进行一次排序,将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前50%部分的股票定义为中小盘股票。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流通市值或基金管理人预测的流通市值按最近一次流通市值排序标准符合上述中小盘划分标准,则也属于本基金定义的中小盘股票,若因流通市值变动等原因使得原中小盘股票不再符合上述标准,则基金管理人须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相应调整。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予以相应调整。

(1) 行业选择及配置

在不同的宏观背景和经济周期下,会有不同行业领先于国家经济的增长,国家经济也将在这些行业的带领下进入新的增长阶段。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判断,挑选出优质领先增长行业。对行业的分析和判断及配置分为宏观经济背景及行业趋势分析、行业内在投资逻辑分析、行业业绩增长分析、行业估值分析四个步骤:

1) 宏观经济背景及行业趋势分析:

对宏观经济背景及行业趋势的分析和判断首先从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及其结构特征分析开始,通过对货币信贷、投资、消费、出口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当下所处的景气周期位置并对景气趋势进行预测;其次,结合各行业属性及其在产业链和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和利润分布情况对行业趋势进行预测。

2) 各行业内在投资逻辑分析:

行业内在投资逻辑分析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首先,对各行业的驱动因素及催化剂等影响需求的核心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人口变动、消费偏好等)进行分析,形成行业的投资逻辑,其次,通过对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的分析确定行业在其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位置;最后,结合宏观经济背景分析、行业投资逻辑及行业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位置寻找行业表现的积极信号和验证机制,并初步框定具有领先增长潜力的行业。

3) 行业业绩增长分析:

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景气判断,还是自下而上的行业投资逻辑及驱动力分析,最终都通过业绩增长预期变化影响行业表现。在此,我们主要研究行业业绩增长趋势、结构与质量、盈利能力变化等,把握行业的业绩波动及拐点,比较行业间的业绩增长情况差异,从而确定领先增长行业。行业业绩增长分析主要的参考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等。

净利润增长率是判断某一行业未来增长潜力和趋势的重要指标,通过结合对行业历史净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一致预期的分析,判断行业的业绩增长潜力和趋势并寻找利润增速高和超预期的行业。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和净资产收益率是分析行业利润结构和质量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在利润中占比越高,非经常性利润和投资收益占比越低的行业,其业绩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是杜邦分析法最为核心的财务指标,通过对各行业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其变动的分解,系统、综合的分析企业的盈利水平。

毛利率指标是衡量行业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毛利率水平越高,行业的盈利能力越强。毛利率的变化方向直接反应了行业盈利能力大小的变化。

4) 行业估值比较:

投资收益本质来源于内在价值与现价的价差。研究各行业估值的内在决定因素及行业估值比较、相对涨幅等,寻找现价与其内在价值之间的差异获取行业配置的超额收益。主要参考指标包括:P/E、PEG和P/B等。

(2) 个股选择

高成长性是中小市值股票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在行业的基础上,寻找企业成长源动力和对企业未来成长稳定性的判断将是本基金选股的关键步骤。本基金将结合行业研究结果,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具有高成长特点及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A.成长源动力分析:

产品是企业发展的根基,产品是否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空间、较低市场饱和度、较高的利润率、较弱的可替代性以及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是评价企业成长动力强弱的关键;是否拥有有效、独特且不易被复制的商业模式对于中小市值公司的盈利及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否拥有领先的技术或专利优势、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不仅能决定企业当下的竞争力还可以辅助判断企业是否能把握住新的发展机遇。

B.成长稳定性的判断:

稳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是否对管理层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是否稳定、团结、敬业且具有清晰明确的战略目标以及有效的执行能力对公司在中长期阶段的成长至关重要;中小市值企业往往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阶段,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对于市场波动的抵御能力较弱,公司财务是否稳健,是否能够顺应市场变化并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的战略战术也是判断、预测其长期增长及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C.股价催化剂分析:

积极的催化剂可以帮助企业发展,加速企业成长,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国家政策的倾斜、产业链的转移、新业务的拓展、并购重组、科技创新等这些提升股价的因素和事件都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

2)定量分析:

企业的历史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可以部分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情况和潜力,但由于中小企业业绩波动较大,且历史数据相对较短,为了尽可能准确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速度,本基金将采用回归的方式以季度为单位采集数据进行计算。指标包括:净资产回报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

在完成对中小市值公司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后,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结果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选择适当方式对备选的中小市值股票进行估值,判断时点投资价值。估值指标主要包括PEG、PE、PB 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7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7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700指数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和中证200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部门、上市公司、国内国际证券市场的综合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3)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4)风险防范始终贯穿基金管理人投资过程各环节。

2、投资决策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个股、行业选择、数量化投资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评估、控制,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获得本基金合同生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因此中小盘股票的特定风险既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中小市值股票价格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率高于其他类型的股票型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处于发展初期,其市场地位并不稳固,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强,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并可能导致其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市场平均水平,从而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偏低。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下转D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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