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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0-051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9月18日,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1月25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0年12月16日,公司与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签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万联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万联证券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万联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白树锋先生、李鸿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接公司2008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0-052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与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万联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万联证券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万联证券及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鼓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左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左海支行")签署了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万联证券、工商银行鼓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02095129600039113(一般存款户)及1402095114101001673(定期存款户),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合计为37,501,134.6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全自动智能标签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万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万联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应当配合万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万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万联证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保荐联系人具体信息预留给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鼓山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工商银行鼓山支行所能提供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鼓山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万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鼓山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盖有万联证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鼓山支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万联证券。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鼓山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商银行鼓山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万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万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鼓山支行、万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万联证券、中信银行左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41710182600026097,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3,964,551.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60%股权及增资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万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万联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应当配合万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万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树锋、李鸿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左海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左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万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左海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左海支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万联证券。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左海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左海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万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万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左海支行、万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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