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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4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成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10年12月22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补选牛正刚先生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任期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原职工代表监事聂全新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聂全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2月30日

牛正刚先生简历

牛正刚先生,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199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机械系冶金机械专业。曾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钽改办技术员,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计划员,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陕西省山阳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源部部长,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部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4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赵兵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赵兵先生提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生效日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赵兵先生未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聂全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聂全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至2011年4月17日。(聂全新先生简历附后)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洪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赵洪章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至2011年4月17日。(赵洪章先生简历附后)

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何季麟、李彬、梁博益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控股股东球镍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月1日《证券时报》公司2010—044号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31日

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简历

聂全新先生,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1988毕业于山东冶金学校,2003年毕业于宁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学历。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生产安全处处长助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主任。曾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管理工作者,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厂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赵洪章先生,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中共党员,1987年毕业于吉林电气化专科学校工业自动化专业,2001年毕业于宁夏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大学学历。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厂厂长、党支部书记,钛材分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曾先后荣获过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有色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优秀党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4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购买控股股东球镍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经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友好协商,本公司拟从中色东方购买球镍资产,交易价格为4088.84万元。购买协议待董事会通过后再行签署。

本次交易购买方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方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中色东方所拥有的球镍资产,该资产位于宁夏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球形氢氧化镍产品。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以四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何季麟、梁博益、李彬回避表决。

三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金额虽超过30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净资产的5%,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需要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

税务登记证号码:640202750811320

主营业务: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源材料、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持有本公司1.6亿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32%,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09年末,中色东方(母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7,188万元,净利润858万,净资产为257,63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中色东方所拥有的球镍资产,该资产位于宁夏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球形氢氧化镍产品。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宇评报字【2010】第3050号,评估基准日:2010年11月30日,评估价值为4088.84万元。

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账面价值重置价值评估值增值额增值率%
土建工程2,230.892,229.102,203.87-27.02-1.21
设备安装工程1,822.661,947.681,884.9762.303.42
合 计4,053.554,176.784,088.8435.290.87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双方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4088.84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购买协议尚未签署,待董事会通过后,再进行。

根据双方初步意向,交易价格为4088.84万元,付款方式和期限另行商定。有关资产交付将在购买协议签署后及时进行。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1.同业竞争

本次购买前后,公司与中色东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相关资产完整,中色东方不再从事该生产线所涉及的业务。公司与中色东方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

2.购买资金

本公司此次购买所需资金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用银行贷款补足。

3、土地使用

在转让土地条件尚未成熟之前,将以租赁的方式使用该资产所占用的中色东方所拥有的土地。此部分资产所占土地46026平方米,原则上按照9.34元/米的价格向中色东方租赁,租赁协议待相关资产交接完毕后再行签署,公司将适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积极与控股股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讨、协商本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该项资产所占土地的事宜。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旨在整合控股股东与公司资源,利用公司人财物优势,扩大本公司的主营范围,将公司主营从钽铌行业向其他行业拓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的。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本次购买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经营业绩产生大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0年9月30日本公司与中色东方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发生额为8483.11万元,无其他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高德柱、刘景伟、刘永祥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事前已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备查文件

1.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31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聘任高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聂全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赵洪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同意聘任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购买控股股东球镍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景伟、高德柱、刘永祥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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