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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2011-01号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3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派员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讯方式)的通知》。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1月4日上午在成都市蜀都大厦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3名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峰林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取得了9名到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本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之前,事先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侠巍、邓文胜、张志武经审议,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另详见刊载于巨潮证券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议案的内容,另行公告。请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证券资讯网上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2011-02号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

  为购买其开发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购房贷款

  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银泰公司);

  ●被担保人:购买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含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下同)的按揭贷款购房客户(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客户");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担保事项和预计担保数额:对以上按揭贷款客户申请的购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担保;担保预计数额累计将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核准的按揭贷款总额人民币(以下亦同)3亿元范围内;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尚未办理,存在不能被按揭贷款银行批准的可能;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蜀都银泰公司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本次担保的预计累积额将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核准的按揭贷款总额3亿元范围内,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不违反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1)经2009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另一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氨纶有限公司贷款期为一年的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担保;(2)经2O1O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七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蜀都银泰公司拟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2家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其担保数量合计不超过1.4亿元,截止本次公告日,蜀都银泰公司按照此次董事会决议为按揭贷款客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累计数额为2319.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2%;

  ●除上述担保外,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无本期发生或延续到本期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次担保事项中,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蜀都银泰公司系本公司全资控股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设有董事会,所有董事均由本公司高管人员兼任。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日常运作均遵照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其财务管理由本公司财务中心统一进行。由该子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城市综合体商品房项目,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南沿线天府新城的核心CBD区域。该开发项目已于2010年5月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公开发售,并在销售中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按揭贷款购房客户。

  蜀都银泰公司就销售其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产品,拟向相关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经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工银川复〔2010〕456号文批复,办理发放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工商银行成都草市街支行、工商银行成都春熙支行,对"蜀都中心"项目提供的个人按揭贷款总额度将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核准的3亿元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要求蜀都银泰公司为购买"蜀都中心"项目产品(含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以下亦同)的借款人(即:按揭贷款购房人,以下亦同)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蜀都银泰公司提供的保证期间,自按该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取得该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蜀都银泰公司的担保责任。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系购买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购房客户。

  按揭贷款购房客户要成为借款人,需经按揭贷款银行申贷审查合格;该等按揭贷款购房客户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提示

  1、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2家按揭贷款银行均提供了内容相同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内容为:经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工银川复〔2010〕456号文批复,工商银行成都草市街支行、工商银行成都春熙支行同意作为蜀都银泰公司销售"蜀都中心"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对"蜀都中心"项目提供的个人按揭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其中:个人住房的按揭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年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最高成数为5成、年限最长为10年。按揭贷款由蜀都银泰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保证金比例为5%。保证期间自按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按揭贷款银行取得该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蜀都银泰公司的担保责任;在该项目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未办妥前,蜀都银泰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相关提示:

  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担保所对应的按揭贷款客户(借款人)借款合同尚未办理,存在不能被按揭贷款银行批准的可能。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和审议意见情况

  1、审议表决:

  经2011年1月4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担保事项获得了9名到会董事的一致同意。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蜀都银泰公司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本次担保的预计累积数额将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核准的按揭贷款总额不超过3亿元范围内,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计额为1 ,521,524,957.34元)的19.72%;截止本公告之日,经累计计算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1.24%(其中包括蜀都银泰公司按照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为按揭贷款客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累计数额为2,319.90万元),未超过前述净资产总额的30%;被担保人系购买蜀都银泰公司"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本次担保不属于违规关联担保;蜀都银泰公司为加快开发项目产品销售进度,加速回笼资金,规避后期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向购买"蜀都中心"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和本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第4项的规定,本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之前,事先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侠巍、邓文胜、张志武经审议,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控股的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蜀都银泰公司")拟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之前,已提前向我们提供了充分的相关材料,并提请我们对此事项予以审议。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该事项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了问询。

  经审议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蜀都银泰公司已依法取得"蜀都中心"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加快产品销售进度,规避后期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向购买"蜀都中心"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担保预计累积数额将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核准的按揭贷款总额3亿元范围内,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计额为1 ,521,524,957.34元)的19.72%,截止本意见发表之日,经累计计算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1.24%(其中包括蜀都银泰公司按照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为按揭贷款客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累计数额为2,319.90万元),未超过前述净资产总额的30%,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和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第4项的规定;被担保人系购买蜀都银泰公司"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不属于违规关联担保,本次担保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并且,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对担保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相关合同的审查。

  鉴于此,我们对公司全股子公司蜀都银泰公司提供本次阶段性保证事项表示一致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1、经2009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另一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氨纶有限公司贷款期为一年的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担保;

  2、经2O10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七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蜀都银泰公司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2家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其担保数量合计不超过1.4亿元。截止本次公告日,蜀都银泰公司按照此次董事会决议为按揭贷款客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累计数额为2319.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2%。

  3、除上述该项担保外,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无本期发生或延续到本期的其他对外担保。

  4、截止本次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发生。

  七、备查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工银川复〔2010〕456号文;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表决票及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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