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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1-00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1-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1年1月6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南支行《民事起诉状》,详情如下: 一、《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南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分别于2003年2月28日和2003年6月25日与湖南三九唯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2008年9月更名为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捌佰万元(¥8,000,000元)、柒佰万元(¥7,000,000元),共计壹仟伍佰万元(¥15,000,000元)。原告按上述合同全额发放贷款,但第一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应付贷款。至2010年9月20日,第一被告已共计16,732,747.99元款项未能支付。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第二被告)于2003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愿意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真实有效,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后,原告多次向第一、第二被告进行催款,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11,823,931.40元、利息4,908,816.59元,共计16,732,747.99元。(注:此数据截止到2010年9月20日,具体数据以贷款实际结清日银行数据为准); 2、由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一切相关费用; 3、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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