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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1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7日10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 9名董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的议案》。 在公司渠道日益扩张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地节约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购置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项目13层1326/1327/1328室,作为济南办事处办公使用。总房款4,051,469元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关于本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之事宜,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2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7日11: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名,5名监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超募资金4,051,469元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51,469元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3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济南市购置 办公场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公司渠道日益扩张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地节约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在济南市购置场地,仅作为济南办事处办公使用。此次购置房产为自用,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 (一)购置办公场地的概述 1、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性质:非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座落: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项目13层1326/1327/1328室。 2、面积:预测建筑面积280平方米。 3、平均单价:14,469.53元。 4、总房款:4,051,469元 , 该房款不含税费。 5、用途: 此次购置房产为自用,仅作为济南办事处办公使用,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 (四)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首付定金15万元。 2、资金来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支付。 3、定价依据:由开发商提供价格,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 (五)购置办公场地的目的及影响 在济南市购置场地作济南办事处办公使用,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济南市场,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品牌推广,提升公司形象,并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方面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将增加本公司的固定资产,但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显著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51,469元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是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济南市场,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51,469元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超募资金4,051,469元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051,469元在济南市购置办公场地。 3、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海燕、幸强认为:经核查,凯撒股份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支付在济南市购买办公场所,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济南市场,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品牌推广,提升公司形象,并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方面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上述投资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凯撒股份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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