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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1年1月

2011-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在满足行权条件情况下,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阳光城A股股票的权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3、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3165万份的股票期权,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90478966%。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计划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于公司受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9人,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10.51%。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6年。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5个行权期,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个行权期分别有20%、20%、20%、20%、20%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当期未满足业绩条件而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各批期权自其可行权日起12个月内未行权的,该批期权未行权部分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6、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97元。即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8.7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8.97元。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7、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指标包括: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为计算依据,净资产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条件:

(1)本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授予的3,165万份期权各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

行权期行权比例行权条件
第一个行权期20%授权日当年(T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授权日当年(T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1、T-2、T-3(授权日当年前三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6%。
第二个行权期20%T+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5%,T+1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T-1、T-2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7%。
第三个行权期20%T+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6%,T+2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1、T、T-1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8%。
第四个行权期20%T+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6.5%,T+3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2、T+1、T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9%。
第五个行权期20%T+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T+4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3、T+2、T+1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30%。

说明:上述行权指标净利润条件,如果授权日当年为2011年,则第一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1年净利润较2008、2009、2010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6%;第二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2年净利润较2009、2010、2011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7%;第三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3年净利润较2010、2011、201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8%;第四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4年净利润较2011、2012、2013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9%;第五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5年净利润较2012、2013、201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30%。

9、阳光城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阳光城承诺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1、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以下名词或简称除非另有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阳光城、本公司、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公司201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A股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激励范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于公司受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等。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本计划中股票期权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后,在随后的五个行权期,根据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确定相应比例的期权是否获得了可行权的权利。
行权的业绩条件公司设定的需要满足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两个条件。只有满足全部条件行权期内相应份额的股票期权才可以获得可行权的权利。
T年股票期权授权日所在的年份。
期权有效期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本计划的期权有效期为6年。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A股股票的价格。
标的股票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阳光城A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本计划批准程序

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

(二) 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三) 股东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 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四、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 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 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 平衡管理层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 维持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稳定。

第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于公司受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业务人员。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于公司受薪的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79人,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10.51%。上述人员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随后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四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 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3,165万份的股票期权,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90478966%。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权利。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计划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股权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次拟授予期权的比例
何媚董事、总裁2006.31912%
林贻辉董事1504.73934%
潘秋萍副总裁1003.15956%
张海洺副总裁1203.79147%
廖剑锋董事、董事会秘书1003.15956%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249578.83096%
合计3165100%

说明:

(1)核心业务人员的姓名及职务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任一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获得的权益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也未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年,即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年内有效。

二、股票期权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等待期为一年。

四、可行权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之间的任何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3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 基本操作模式

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五个行权期,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个行权期分别有20%、20%、20%、20%、20%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各可行权期为各批期权可行权日起12个月内完成行权,未行权的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授予的3,165万份期权基本操作模式如表所示:

阶段名称时间安排行权比例
授权日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后的30日内--
等待期授权日后等待12个月--
第一次行权期等待期满,并且确认满足行权条件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期满后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20%
第二次行权期自确认满足第二批期权行权条件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期满后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20%
第三次行权期自确认满足第三批期权行权条件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期满后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20%
第四次行权期自确认满足第四批期权行权条件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期满后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20%
第五次行权期自确认满足第五批期权行权条件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期满后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20%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97元。即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8.7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8.97元。

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以8.97元的价格购买一股公司A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章 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不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阳光城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指标包括: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计算依据,净资产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条件:

(1)本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授予的【3,165】万份期权各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

行权期行权比例行权条件
第一个行权期20%授权日当年(T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授权日当年(T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1、T-2、T-3(授权日当年前三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6%。
第二个行权期20%T+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5%,T+1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T-1、T-2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7%。
第三个行权期20%T+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T+2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1、T、T-1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8%。
第四个行权期20%T+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5%,T+3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2、T+1、T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29%。
第五个行权期20%T+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6%,T+4年净利润较其前三年,即T+3、T+2、T+1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不低于30%。

说明:上述行权指标净利润条件,如果授权日当年为2011年,则第一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1年净利润较2008、2009、2010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6%;第二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2年净利润较2009、2010、2011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7%;第三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3年净利润较2010、2011、2012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8%;第四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4年净利润较2011、2012、2013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29%;第五批期权行权净利润条件是2015年净利润较2012、2013、201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数增长30%。

三、 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的先决条件

1、 激励对象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激励对象如不符合上述可行权的先决条件第1条约定的,激励对象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如不符合可行权的先决条件第2条约定的,则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内将获授的可行权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

第八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有效期内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特殊规定

1、有效期内公司发生发行股票作为对价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再直接购买资产的,相应行权业绩指标计算不发生改变;

2、有效期内公司发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融资目的不是直接作为对价购买资产的,相应增加的净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需要相应扣除。具体扣除如下:在募集资金到账24月以内,相应行权业绩指标计算将扣除因募集资金而新增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到账24个月后,相应行权业绩指标计算需要考虑该募集资金产生的收益及其净资产的影响。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除前述情况以外的事项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公司对于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遵循的主要会计政策如下: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以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摊销当期应承担的期权成本;

4、行权时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

三、期权价值的模型选择及估计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对本计划下拟授予的3,165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根据目前的阳光城A股数据,相关参数假定取值如下:

1、行权价格:本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97元;

2、授权日的价格:【8.97】元(注:暂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参数计算,而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以授权日公司A股股票的收盘价为参数计算);

3、有效期:由于期权在授权日分5批行权,每批期权行权期为1年,故期权有效期取2年、3年、4年、5年、6年。

4、历史波动率:因为公司2008年底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近两年股价波动率不够严谨,故取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公告日前一年房地产行业波动率,数值为31.70%。

5、无风险收益率:根据分批行权期权的行权期限分别取2年、3年、5年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分别为3.55%、4.15%、4.55%。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理论价值为2.668元,则3,165万份股票期权的理论总价值为8444.22万元。

三、授予的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授予股票期权3,165万份,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化,则未来几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期权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单位:万元)

行权期摊销期限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年数)
第一个行权期1107.75- - - - 
第二个行权期718.455718.455-- - - 
第三个行权期578.14578.14578.14 - 
第四个行权期493.74493.74493.74493.74- 
第五个行权期438.036438.036438.036438.036438.036
合计--3336.1212228.3711509.916931.776438.036

说明: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权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的实际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进行重新估值,并经审计师确认。

第十章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同时还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照本计划的约定在授权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即授予的期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

三、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也是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有关注意事项等。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名册,记载相关信息。

四、期权持有人在期权生效且处于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五、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向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票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承诺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4、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6、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因为重组、并购发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时,现实际控制人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协议)中约定新实际控制人保证原激励计划不变化,确保有效实施并最终完成本计划,并且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时,当事各方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中承诺继续实施本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无故改变激励对象、本计划所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以及行权价格和条件。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财务数据有虚假记载

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 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返还给公司。

五、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7)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12个月内加速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确定其处理方式。

(1)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2)退休;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4)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一、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数量;

4、报告期内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股票期权和行权的情况;

6、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7、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8、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公司将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做出信息披露:

1、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2、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本计划发生变化时。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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