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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1 股票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1-00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被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国信华电")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国信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国信华电未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国信华电及本公司,要求国信华电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2002)西民初字第10897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6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7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国信华电于2003 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就代偿部分本公司已经起诉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持有的中关村建设1,600万股股权被法院查封。 鉴于国信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1月,公司依据国信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存在2,345万元的到期债权,已向福州中院就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代国信华电偿还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前述内容,已在公司各期定期报告"重大事项-重大诉讼"章节有所披露)。 2010年12月14日本案经福州中院审理,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要求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代位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影响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因本案公司已累计计提了1995万元预计负债,该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当期损益。公司将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提起上诉,并对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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