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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 2、基准日可分配收益折合每份基金份额为0.0053元,本次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占该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为94.34%。 3、本基金已实现了两次收益分配,每10份基金份额累计派发现金收益4.54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2011年1月17日为场外除息日,1月18日为场内除息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场外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则2009年8月7日及以后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而是以投资者在2009年8月7日(不含)前最后一次设置的分红方式为准。且投资者于2009年8月7日及以后通过申购或转托管等业务在新场外销售机构取得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为默认的现金方式。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1月17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20%。 2、基准日可分配收益折合每份基金份额为0.0567元,本次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占该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为88.18%。 3、本次为本基金首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2011年1月17日为场外除息日,1月18日为场内除息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场外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则2009年8月7日及以后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而是以投资者在2009年8月7日(不含)前最后一次设置的分红方式为准。且投资者于2009年8月7日及以后通过申购或转托管等业务在新场外销售机构取得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为默认的现金方式。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1月17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注:- 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注: -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该决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中证协基注[2011]032”文批复取得。该文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 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准日可分配收益的20%。 2、基准日可分配收益折合每份基金份额为0.0477元,本次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占该可分配收益的比例为83.86%。 3、本次为本基金首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权益登记日申请办理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其所得收益仍将下发到转出方销售机构。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4、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不含)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5、如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最近一次变更成功的分红方式适用于该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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