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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72号文核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0,568,200股A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3,750,1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18,099,552.00元。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240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24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分别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盛京银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族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司在盛京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99,830.25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收购万贸置业60%股权、合肥长江西路项目、南京大厂项目和成都飞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在交通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1,911.77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投资西宁花园项目、西宁创新项目、通州天时名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3.公司在招商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30,00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投资合肥蒙城路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4.公司在北京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9,86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投资沈阳太原街项目、兰州东方红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族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民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继兵、冯春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民族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族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族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族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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