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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1-001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3、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主持人:董事长汤世贤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公告了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80,227,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2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汤世贤、刘伯哲、李田、高鹤鸣、于成廷、王玉中、任辉、刘庆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于成廷、王玉中、任辉、刘庆林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晨辉未能通过选举,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推选新的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任期截止日为2014年1月12日。 选举四名非独立董事: (1)选举汤世贤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80,227,470票,通过选举; (2)选举刘伯哲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80,227,470票,通过选举; (3)选举李田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80,227,470票,通过选举; (4)选举高鹤鸣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80,227,470票,通过选举; 选举五名独立董事: (1)选举于成廷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225,284,338票,通过选举; (2)选举王玉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225,284,338票,通过选举; (3)选举任辉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225,284,337票,通过选举; (4)选举刘庆林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225,284,337票,通过选举; (5)选举杨晨辉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0票,未通过选举。 董事简历详见201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73)。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传金、潘利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孙吉庆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当选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任期截止日为2014年1月12日。 (1)选举刘传金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80,227,470票,通过选举; (2)选举潘利泉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80,227,470票,通过选举。 监事简历详见201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7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胡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任期届满的董事及监事在其任期内恪守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股东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1-002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8日以传真、邮件方式发出,于2011年1月13日13: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推选,会议由汤世贤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汤世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伯哲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1、会议选举董事汤世贤、董事刘伯哲、董事李田、董事髙鹤鸣、独立董事于成廷、独立董事王玉中、独立董事任辉、独立董事刘庆林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汤世贤为召集人。 2、会议选举独立董事王玉中、独立董事于成廷、董事汤世贤、董事髙鹤鸣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王玉中为主任委员。 3、会议选举独立董事于成廷、独立董事王玉中、独立董事任辉、董事刘伯哲、董事髙鹤鸣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于成廷为主任委员。 4、会议选举独立董事任辉、独立董事刘庆林、独立董事于成廷、董事李田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任辉为主任委员。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各董事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均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聘任尹向东为公司总经理; 2、聘任王明山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联系电话:0631-5902248 电子邮箱:wms6178@163.com 传真号码:0631-5967988 3、聘任林冬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4、聘任高鹤鸣为公司副总经理; 5、聘任李壮为公司副总经理; 6、聘任王明山为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王明山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高管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均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审计部部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会议决定聘任宋瑞英女士为公司审计部部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六、审议通过《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1、原文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 修订为:“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以上,并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原文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公司设五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提名公司总经理尹向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不得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尹向东,男,1946年生,大学专科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任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兼任荣成市弘久锻铸有限公司董事。 尹向东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林冬生,男,1960年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任武汉重型机床厂职工大学教师,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机械加工厂副厂长、厂长,齿轮公司总经理,经济运行部部长兼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数控镗床公司总经理。现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冬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高鹤鸣,男,1962年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2年至2004年担任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04年至今担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兼任荣成市弘久锻铸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鹤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877,640股,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李壮,男,1971年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2年至2004年担任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04年至今担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54,962股,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明山,男,1965年生,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2年至2004年担任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004年至今担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董事。 王明山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部部长简历 宋瑞英,女,1965年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至2004 年在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财务部副部长。2004年至2008年担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8年至今担任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 宋瑞英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1-003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召开了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由刘传金、潘利泉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孙吉庆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推选,会议由刘传金主持。 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刘传金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胡刚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10年12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关于选举汤世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2 关于选举刘伯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3 关于选举李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4 关于选举高鹤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关于选举于成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 关于选举王玉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3 关于选举任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4 关于选举刘庆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5 关于选举杨晨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刘传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2 关于选举潘利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1年1月7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截止2011年1月13日上午9:00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227,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924%。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和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晨辉未获当选,其余董事、监事候选人均获当选,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正本两份。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霁虹 经办律师: 胡 刚 张晓明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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