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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1-005TitlePh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1-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及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2日,本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分别在2007年3月28日的临时公告(《证券时报》A20版)、2008年2月16日的临时公告(《证券时报》C11版)、2009年4月11日的临时公告(《证券时报》B23版)及2009年9月17日的临时公告(《证券时报》B8版)中,相继披露了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及本公司拖欠工程款1899.8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和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对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1899.8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10月27日,经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本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90%股权。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7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0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同时,2007年10月9日,本公司还提供名下在宝安区公明镇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2009年4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本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签发的(2009)民监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10)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2、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3、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8,998,002.31元,由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1,075,835.35元范围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在7,922,166.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01元,保全费100520元,共计218,320.01元,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916.01元,深圳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4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01元,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8,533.33元,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各负担19,633.34元。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依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与本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出让给昱峰公司的土地比例,从2006年起至2009年末对该项诉讼事项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8,367,800元(其中,本金11,075,835.35元,其余为利息和罚息)。根据终审判决的改判结果,本公司认为2009年度以前计提的罚息约250万元无需支付需冲回,同时考虑2010年度仍需计提利息,故本公司预计2010年需冲回预计负债即增加本期利润约200万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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