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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0-062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00整

  2、会议召开地点:兰州金城宾馆中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5、会议主持: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股份数为47,986,020股(其中法人股份 46,436,000 股,自然人股份 1,550,0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19 %。

  公司部分董事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47,986,0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投票股数的1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韩国聘、贺耀辉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2、律师事务所《关于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至律证字第01号

  致: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受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韩国聘律师、贺耀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经核查,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13日上午9时整在兰州金城宾馆中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法人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年聚富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张永胜。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986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9%,上述人员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0年12月29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载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1、现场会议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经办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2、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现场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100%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任率前(签章)

  经办律师:韩国聘(签字)

  贺耀辉(签字)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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