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维权信箱TitlePh

知情权:培育金融消费市场第一步

2011-0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潘昶 朱桀禹
  官兵/制图

  近年来,财富与资产管理在国际上迅速发展,并日益成为国内金融创新的热点,而其中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期维权信箱以“理财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主题,邀请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制建设进行专题研讨,以期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金融”这个专业术语正在融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金融服务已经是大众不可缺失的生活必需品。然而,由于金融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从普通大众进入金融市场的那一刻起,就因为对于金融市场的不可知而处于被动局面。这个现象不仅仅是我国独有的现象,甚至是在金融业发达的欧美,这种现象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8年美国引发次贷危机的部分原因,正是因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发放不适当的“掠夺性贷款”,滥用金融衍生品,最终导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基于此,美国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7月签署了美国金融改革法。新法除了加强对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措施,即美国专门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时间,最大经济体美国对于金融业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引发业界、学界、大众对于金融服务的新思考。一直被我国学界所倡导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再次备受关注。其中,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金融消费者”概念崛起

  应该说,“金融消费者”实际并非是指传统意义的消费者,而可能是银行个人储户、理财产品购买者、信用卡的使用者、保险合同的投保者等等。欧美法律之所以纷纷设置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高保护力度,正是因为金融企业的个人客户与金融企业之间,在知识能力、信息能力、财产能力、地位能力、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是不均衡的。对金融企业的客户(这里主要指的是个人投资者)给予特别保护,已成为金融经济和虚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给全球的政府、立法者敲响了警钟。政府以及立法部门有必要加大对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我国当前对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尤显不足。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中,更是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灾区。经过专业人士分析,银行采用了一种条件近乎苛刻的结构性挂钩计算方式。以某银行“聚宝盆飞跃计划”为例,购买者只有当4只股票涨跌幅完全相等时才能实现。这一条件事实上相当苛刻,尤其在没有涨跌幅限制和有做空机制的香港股票市场。因此,产品收益为零的可能性相当大。银行可以通过销售这样的理财产品赚得盆满钵溢,获得巨大利益。不过,这样的计算方式又有多少金融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时充分了解呢?面对不合理的条款,银行是否向购买者提供过合理的解释呢?

  “买者自负”

  不适用成长期金融市场

  之所以银行能够设置这样苛刻的条款,正是因为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提出“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买者在市场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市场监管不到位、银行披露不及时、金融消费者知识不足的情况下,显然是把政策扶植的天平移向强势,且具有专业知识的商业银行。众所周知,“买者自负”在英美法中是不适用于普通消费者的,而在现在市场环境中强调“买者自负”原则,无疑不利于对于中国正在成长发展的金融消费者培育。任由金融机构以这样的原则来设定规则,无疑会有让中国重走美国金融危机老路的风险。时下,投资实物黄金业务正在各大银行中火热上演。然而,对于回购、手续费之类的设置,许多消费者并不知情。如果不及时宣传唤起金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意识,显然又会引起许多诉讼纠纷,影响金融市场有序发展。

  在当今中国这样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方法是多方面的。首先,立法上,我国应该尽快在立法上界定“金融消费者”,并配套相应法律。其次,虽然目前法律已经严格要求金融机构自律、自纠、严格披露责任,但过分强调内部自律,难免会有王婆卖瓜之嫌。因此,金融市场发展需要建立第三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学习欧美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一种选择。亦可以参照现有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社会公益性组织。其承担的是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同时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专门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三,媒体也应该积极广泛参与到普通大众金融教育的队伍中。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必备要素。培养一批成熟金融消费者尤为关键,而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无疑是培育市场的第一步。 (作者单位: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0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公 司
   第A004版:热 线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博客江湖
   第A008版:理 财
   第A009版:深 度
   第A010版:股 吧
   第A011版:故 事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数 据
   第A014版:行 情
   第A015版:行 情
   第A016版:行 情
   第A017版:行 情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