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1-006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1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11年1月1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邓颖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要求,公司需要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加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批准生效后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明光源材料有限公司、常德益嘉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市亨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山市裕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等发起人以各自持有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上述各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 现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明光源材料有限公司、常德益嘉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市亨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山市裕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等发起人以各自持有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注:本表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本表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上述各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现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取得所需的全部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修改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对公司董事会予以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4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