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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1-0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1-0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信达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达诺国贸")诉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金易")、周伟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通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信达诺国贸于2011年1月13日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初字第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信达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周伟 (二)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SHX1005B-G"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在上述《购销合同》项下向被告一采购技术指标为GB/T728-1998的锡锭181(±10%)吨,并约定被告一应当在2010年5月20日至2010年8月20日之间向原告交清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购销合同》项下的预付款人民币2600万元。此后,由于被告一未能在《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付货物,经双方协商后,原告与被告一在2010年8月25日达成"SHX1005B-G2"号《补充协议》,变更原《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数量。然而,被告一仍未能履行该《补充协议》项下的交货义务。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表示无力履行《补充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除在2010年8月25日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3966912.58元及在2010年10月25日向原告交付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20吨锡锭后,既未向原告交付货物,亦未向原告返还剩余的临时预付款人民币19033087.42元,并因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同时,被告二则于2009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被告一完全履行其与原告自2009年-2012年之间所有的锡及含锡物料等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被告一未能履行其在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的义务,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二应当依据《担保书》的相关约定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19033087.42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定下具体的开庭时间。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010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就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一事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请求仲裁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8.85万元及其他补偿费用合计353.85万元。2010年12月,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2010]中国贸仲深字第D2935号通知受理该项仲裁,该事项尚未仲裁。 2010年11月,公司就厦门中也经贸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一事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中也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50万元及违约金合计64.12万元。2010年11月,公司已收到(2010)湖民初字第393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事项尚未判决。 2010年11月,公司就上海浩年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代理手续费及代垫的商检费、仓储费等一事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浩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62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92.33万元。2010年11月,公司已收到(2010)湖民初字第393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事项尚未判决。 2010年10月,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信达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新增项目工程款一事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漳州信达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合计274.29万元,该事项尚未判决。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项诉讼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所造成的可能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初字第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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