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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1-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0版)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相关停复牌事项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3.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4.3.6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7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8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

  4.3.9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证券;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五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以外的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6.5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上报证监会。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相关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本所特许人员。

  10.4 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以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6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7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8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9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10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11 本规则自2011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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