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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0171。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2、申购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的对价及用途 1、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赎回的对价及用途 1、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下转D2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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