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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4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月19日15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16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 9名董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的议案》。 为扩大我司销售网络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近日,公司派员对中山市商铺市场进行调研考察,经多方寻找和谈判,拟向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雍逸廷C区A-2幢21、22、23、25号商铺,仅用作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2118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关于本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之事宜,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的议案》。 为扩大我司销售网络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近日,公司派员对重庆市商铺市场进行调研考察,经多方寻找和谈判,拟向重庆三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竹映三清1-1号、2-1号商铺,仅用作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1927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关于本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之事宜,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5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19日16: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名,5名监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2118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1927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6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重庆市购置 旗舰体验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 为扩大我司销售网络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近日,公司派员对中山市商铺市场进行调研考察,经多方寻找和谈判,拟向中山市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雍逸廷C区A-2幢21、22、23、25号商铺,仅用作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性质:非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座落:广东省中山市雍逸廷C区A-2幢21、22、23、25号商铺。 2、面积:套内面积917.72平方米。 3、平均单价: 23,397.40元。 4、房款: 18,326,479元, 该房款不含税费。 5、总价款:预计不超过2118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及预计装修费)。 6、用途:仅用于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 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400,000元定金;第二次付5,097,945元;第三次付尾款12,828,534元。 2、资金来源:总价款预计不超过2118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3、定价依据:开发商提供价格,经双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价格。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店铺处于城市繁华商贸区,在此开设店铺,对促进公司产品在当地的销售、提升经营业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方面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由于双方目前只签订认购书,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履约风险。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2118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中山市购置旗舰体验店,是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拓展公司的销售网络,有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2118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二、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 为扩大我司销售网络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近日,公司派员对重庆市商铺市场进行调研考察,经多方寻找和谈判,拟向重庆三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竹映三清1-1号、2-1号商铺,仅用作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性质:非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座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竹映三清1-1号、2-1号。 2、面积:建筑面积766.84平方米。 3、单价: 22,000元。 4、房款: 16,870,480元,该房款不含税费。 5、总价款:预计不超过1927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及预计装修费)。 6、用途:仅用于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 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付款方式: 分三次付款。合同签订日起5日内付1000万元;通知交房5日内付600万元;正式办理产权过户时付870,480元。 2、资金来源:总价款预计不超过1927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全部以超募资金支付。 3、定价依据:开发商提供价格,经双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价格。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店铺处于城市繁华商贸区,在此开设店铺,对促进公司产品在当地的销售、提升经营业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方面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由于双方目前只签订认购书,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履约风险。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1927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是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拓展公司的销售网络,有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总价款预计不超过1927万元(包括房款、预计税费和预计装修费)的超募资金支付。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海燕、幸强认为:经核查,凯撒股份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在中山市及重庆市购置旗舰体验店,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扩大销售规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上述投资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凯撒股份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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