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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深泰 公告编号:2011-01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1-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1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0)深中法恢执字102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裁定书涉及的案件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涉及的案件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与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担保合同代偿纠纷案。 2、基本案情 2005年4月,西部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宝安支行")及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深国投代西部公司足额垫付了农行宝安支行的全部欠款人民币2614万元。由于西部公司无力还款,2006年5月,深国投诉至深圳中院,要求西部公司偿还本息及其它费用,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于2006年8月中旬达成和解:(1)三方确认(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4100万元;(2)免除本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3)西部公司一次性归还欠款。后由于西部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深国投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相关情况已在2006 年中报、2006年年报、2007 年中报、2007年年报、2008 年中报、2008年年报及2008 年12 月19 日、2009年3月24日的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3、进展情况 深圳中院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西部公司的重整案,在债权申报期内深国投申报了该案的债权。2010年8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西部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深圳中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深圳中院裁定(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2-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涉及的案件 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福永支行")与西部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基本案情 2001年3月,西部公司向农商行福永支行贷款3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贷款期满后,西部公司没能归还借款,本公司也没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7月,农商行福永支行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作出了(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部公司偿还农商行福永支行贷款本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西部公司和本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1月,农商行福永支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农商行福永支行同意西部公司分期偿还债务。据此,深圳中院作出(2007)深中法执字第59号案予以执行结案的通知。后来,由于西部公司没有履行分期偿还债务的义务,农商行福永支行再次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件的相关情况已刊登在2003年9月30日、2008年12月19日、2009年2月14日的临时公告和2007年年报、2008年中报、2008年年报。 3、进展情况 深圳中院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西部公司的重整案,在债权申报期内农商行福永支行申报了该案的债权。2010年8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西部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深圳中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深圳中院裁定(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三、上述诉讼公告的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 2、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2-1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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