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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1-临004TitlePh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就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8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77.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722.52万元,较原计划的52,030万元募集资金超额募资102,692.52万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于2011年1月11日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公W[2011]B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沪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全资子公司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科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上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011年1月26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沪支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亚通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以及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40301-5526000028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 2011 年 1 月 26日,专户余额为 26,925,200.00 元。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000,000.00元(共四张存单,每张200,000,000.00元,账号分别:84030167020000141、84030167020000133、84030167020000125、84030167020000150,开户日期均为2011年1月25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兴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7125-0001819100013719,截止 2011 年 1 月 26日,专户余额为 56,8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性能无缝铝合金复合管研究及其产业化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101-4210005716,截止 2011 年 1 月 26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亚通科技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4-97108094001,截止 2011 年 1 月 26日,专户余额为 463,5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有限公汽车用轻量化高性能铝合金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亚通科技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东兴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兴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李民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或者东兴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或亚通科技、专户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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